日期: 2020-10-26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20〕6号新政发〔2020〕6号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审议同意,现将《中国阜新百年国际赛道城PPP项目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阜新百年国际赛道城PPP项目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人及工作实施部门
征收人: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征收工作实施部门:新邱区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
二、征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矿山生态修复相关政策精神,加快阜新市生态文明建设,从源头上扭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劣态势,阜新市委市政府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详细的规划研究,决定启动中国阜新百年国际赛道城PPP项目建设工程(以下简称“PPP工程”)。项目紧紧围绕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生态修复整治和区域经济产业培育为目标,改善阜新市新邱区生态环境,加快产业转型和升级,同时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确保该项目在建设期内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三、征收范围(PPP项目范围内所有建筑物)
北至:新邱火车站国铁以南;
南至:阜新玉奎矿业有限公司北坡;
东至:天旭矿坑堆土场东坡
西至:新邱矿原坑木场东墙
四、征收补偿原则
坚持依法征收,阳光操作,公平补偿,民主决策,程序合法和评估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京沈客专(阜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阜政〔2013〕136号),结合《新邱区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及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六、征收补偿期限
征收补偿期限分为两期,一期时限为2020年12月31日前拟定完成赛事服务中心及生态治理科普展示中心,直线竞速赛场公园、游客集散中心,跨界拉力赛场公园,摩托车赛场公园及10号路征收。二期时限为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综合赛场公园,场地越野公园、路网7号路及路网中其他的地块征收工作。
七、评估机构确定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执行。
八、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中国阜新百年国际赛道城一期项目总体规划》,该区域征收依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货币补偿,选择其他征收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友好协商确定。
1.货币补偿范围
居民住宅(含企转个人平房、楼房)的补偿范围为征收范围内的产权房屋、附属房屋、地上附属物,和企转个人房屋的经营损失,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企业的补偿范围为征收范围内的产权房屋、附属房屋和构筑物、设备和库存的运输,经营损失和奖励。
2.补偿标准
企业征收补偿依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货币补偿,企业的经营损失,居民住宅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等按京沈客专(阜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阜政〔2013〕136号)、《新邱区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文件规定执行。
3.奖励
区政府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民宅和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奖励按完成搬迁达到验收标准的时间(以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开具验收单的时间为准),按比例计算具体奖励金额。
(1)奖励标准
居民住宅以该被征收人主房评估价的2%作为基数,企业以该被征收人所属物总评估值的2%作为基数。
(2)奖励时限
本次征收范围内共分为十处地段,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在每处地段征收决定公告下发之日起半个月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奖励按完成搬迁达到验收标准的时间(以开具验收单的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奖励。
九、搬迁要求
1.凡已搬迁的被征收人要保护好原有房屋主体及供水、供电、供热及门窗等设施,结清所欠水、电等相关费用,并持相关结清票据,交由征收公司验收后,开具交接验收单,整体交由拆迁公司统一在规定时限内拆除。
2.被征收人在办理征收与补偿各种手续时,均需按要求携带房照、工商执照、税务登记、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的原件。
十、对产权不清或有产权纷争问题的处理
征收人只对居民住宅和企业的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给予安置补偿。不受理其它产权主张和纷争的诉求,其纷争问题自行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征收人尊重纷争双方协商和法律判决结果,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被征收人需提供相关真实、合法的证件,方可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对于涉嫌造假,骗取补偿款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其它说明
1.已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涉嫌违章建筑和征收补偿范围下发后抢栽、抢种、抢养及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2.政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征收补偿,对于在征收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居民和企业,政府将按时限下达补偿决定的公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产权人自行承担。
3.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新邱区人民政府。
十二、附件
附件1《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附件2《林木、果树补偿标准表》
十三、征收补偿方案参考文件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
4.《京沈客专(阜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阜政〔2013〕136号
5.《新邱区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
附件1
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 ||||
序号 | 建(构)筑物种类 | 单位 | 结构形式 | 补偿费 |
1 | 有照民宅楼房 | 平方米 | 2000 | |
2 | 有照民宅平房 | 平方米 | 砖瓦 | 1450 |
3 | 彩钢房 | 平方米 | 330 | |
4 | 棚厦(含牛马棚)、彩钢棚 | 平方米 | 240 | |
5 | 简易棚(含柴草棚) | 个 | 200 | |
6 | 仓房(厢、耳、门) | 平方米 | 400 | |
7 | 风挡 | 个 | 200 | |
8 | 烘干房 | 平方米 | 烤烟房 | 300 |
9 | 车库 | 平方米 | 300 | |
平方米 | 捣制 | 400 | ||
10 | 地下室 | 平方米 | 有防水处理 | 400 |
11 | 房基础 | 平方米 | 未建主体 | 100 |
12 | 砖石墙 | 平方米 | 100 | |
13 | 大门垛 | 个 | 400 | |
14 | 大门楼 | 个 | 1200 | |
15 | 厕所 | 平方米 | 砖石墙 | 120 |
个 | 简易 | 50 | ||
16 | 畜禽舍 | 平方米 | 预(捣)制盖,房高2米以上 | 300 |
平方米 | 砖木结构房高2米以上 | 200 | ||
17 | 猪圈 | 个 | 简易 | 400 |
18 | (鸡、鸭、鹅、狗)窝 | 个 | 简易 | 50 |
19 | 沼气池 | 个 | 1000 | |
20 | 储水池 | 平方米 | 100 | |
21 | 玉米仓 | 个 | 砖石结构 | 2000 |
个 | 铁、木制 | 200 | ||
22 | 自动卷帘大棚 | 平方米 | 电动 | 60 |
23 | 室外地坪 | 平方米 | 砖 | 25 |
平方米 | 水泥 | 50 | ||
24 | 菜窖 | 平方米 | 永久砖石结构 | 200 |
个 | 村民的简易菜窖 | 500 | ||
25 | 塑料大棚 | 平方米 | 钢筋骨架,棚间地5-8米 | 100 |
平方米 | 竹筋骨架,棚间地5-8米 | 80 | ||
平方米 | 不符合棚间地及采光要求 | 30 | ||
平方米 | 大棚墙 | 30 | ||
平方米 | 无墙冷棚 | 15 | ||
26 | 饮水井 | 眼 | 手压井 | 2000 |
眼 | 沉圈井 | 5000 | ||
眼 | 石砌井 | 3000 | ||
27 | 渗水井 | 眼 | 1000 | |
28 | 电话 | 部 | 200 | |
29 | 有线电视 | 户 | 300 | |
30 | 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附属物 | 评估 |
附件2
林木、果树补偿标准表
1.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树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和萌生林(1-6年生)不予补偿;中龄林(7-20年)每株1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每株补偿50元。
2.果树补偿标准
苹果树:培育期(1-5年)每株补偿47元;初果期(6-10年)每株补偿186元;盛果期(11-15年)每株补偿454元、(16-20年)每株补偿760元、(21-25年)每株补偿1067元;衰果期26年以上每株补偿600元。
梨树:培育期(1-5年)每株补偿25元;初果期(6-10年)每株补偿128元;盛果期(11-15年)每株补偿405元、(16-20年)每株补偿730元、(21-25年)每株补偿1060元;衰果期26年以上每株补偿600元。
桃、李、杏树:培育期(1-5年)每株补偿38元;初果期(6-10年)每株补偿134元;盛果期(11-15年)每株补偿220元、(16-20年)每株补偿317元;衰果期21年以上每株补偿180元。
葡萄树:培育期(1-2年)每株补偿7元;初果期(3-5年)每株补偿50元;盛果期(6-11年)每株补偿152元;衰果期12年以上每株补偿80元。
枣树:培育期(1-3年)每株补偿5元;初果期(4-8年)每株补偿60元;盛果期(9-15年)每株补偿188元、(16-20年)每株补偿323元、(21-25年)每株补偿460元、(26-30年)每株补偿595元;衰果期31年以上每株补偿320元。
杂果树:培育期(1-5年)每株补偿9元;初果期(6-10年)每株补偿25元;盛果期(11-15年)每株补偿165元、(16-20年)每株补偿200元、(21-25年)每株补偿265元;衰果期26年以上每株补偿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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