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接收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日期: 2015-07-14 浏览量:249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罗思 文字大小:

新政发〔2015〕5号

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18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阜政发〔2015〕17号)精神,我区决定全面开展新一轮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职权清理削减工作,进一步减少区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区政府决定取消和接收行政职权项目共52项,取消12项、接收30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10项。

承接行政职权的相关部门要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签订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交接书的通知》(阜政办〔2014〕32号)要求,要积极与市政府下放行政职权的部门联系沟通,签订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交接书,属于市级行政职权依法委托县区管理的事项,签订行政管理事项委托书,从而进一步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确保行政职权接得住、落得实、管得好,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区政府决定取消和接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区政府决定取消和接收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

          3.区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4.区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区政府决定取消和接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31项

(取消5项、接收保留24项、接收合并2项)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1项)

市下放我区接收后并保留的1项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

二、区经济贸易服务业局(1项)

市取消我区对应取消的1项

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1项)

市下放我区接收并保留的1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四、区农村经济局(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区凌河保护区管理局)(9项)

(一)省取消我市我区暂时保留的1项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二)市下放我区原已接收并保留的2项

1.权限内水库大坝外,坝顶兼作公路批准;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三)市下放我区接收并保留的4项

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2.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3.除省、市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4.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审批;

(四)市下放我区接收合并的2项

1.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合并。

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与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下林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合并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4项)

市下放我区接收并保留的14项

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

2.肉制品生产许可;

3.饮料生产许可;

4.方便食品生产许可;

5.罐头生产许可;

6.冷冻饮品生产许可;

7.速冻食品生产许可;

8.酒类生产许可;

9.水产制品生产许可;

10.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

11.蜂产品生产许可;

12.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

13.乳制品生产许可;

14.其他食品生产许可。

六、安监局(2项)

市取消我区对应取消的2项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七、统计局(1项)

市取消我区原已取消的1项

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审批。

八、人防办(2项)

(一)市取消我区对应取消的1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审批。

(二)市下放我区原已接收保留的1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附件2


区政府决定取消和接收的

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


共计12项

(取消4项、接收保留4项、其他4项)


一、区教育局(1项)

市下放我区接收并保留的1项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二、区民族宗教事务局(4项)

市调整我区对应调整为日常管理的4项

1.区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2.区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注销;

3.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4.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三、区农村经济局(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1项)

市下放我区接收并保留的1项

除跨省引入种用动物和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除市保留以外)。

四、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项)

市下放我区接收并保留的1项

城建监察。

五、区文化体育广电局(1项)

市下放我区接收并保留的1项

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

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项)

市取消我区对应取消的3项

1.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

2.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七、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项)

市取消我区对应取消的1项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附件3


区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6项


一、区农村经济局(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项)

市前置改后置我区对应改变的2项

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2.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区文化体育广电局(3项)

市前置改后置我区对应改变的3项

1.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2.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其中,歌舞娱乐场所由县级审批,电子游艺场所由市级审批);

3.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项)

市前置改后置我区对应改变的1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附件4


区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

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


共计3项


一、发改局(1项)

市取消我区对应取消的1项

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投资方签署的出资协议和银行贷款承诺。

二、农经局(2项)

市取消我区对应取消的2项

取消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要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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