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1 浏览量:11 来源:新邱区应急局 责任编辑:格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区政府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邱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立健全应对新邱区实际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启动四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时的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周边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办)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人员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镇(街)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应急救助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承担区防减救灾办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的镇(街)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负责提出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受灾的镇(街)需求;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和市下拨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区防减救灾办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应对建议、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主要包括水利、自然资源、医疗防疫、化工(含烟花爆竹)、工贸、交通运输、特种设备、住建、消防、应急救援、法规宣教、科技与信息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等防灾减灾救灾行业领域的专家。
区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医疗防疫、道路交通保障、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自然资源新邱分局、生态环境新邱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邱交警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统计局、国网阜新供电公司新邱分公司等涉灾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了解、收集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上报灾情数据,组织力量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区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2)转移安置组。区防减救灾办统筹指导和协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新邱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提出受灾群众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3)生活救助组。区防减救灾办统筹指导和协调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国网阜新供电公司新邱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的通信、交通、电力、生活用水、燃气等保障;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4)医疗防疫组。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成员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5)道路交通保障组。新邱交警大队牵头,成员由新邱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应急救灾物资,为受灾群众转移、应急物资运送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灾力量输送、应急物资运送等道路和运力保障,负责组织应急力量对灾损道路和桥梁等抢修抢通。
(6)安全保卫组。新邱公安分局牵头,成员由区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7)恢复重建组。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成员由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新邱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邱交警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国网阜新供电公司新邱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做好农作物种子调配、供应,做好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燃气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及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8)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助或指导相关的镇(街)开展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指导涉事地区和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防灾减灾救灾区本级项目,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省、市、区级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组织开展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调控,统筹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落实能源保供。负责统筹加强专业应急力量建设,指导协调单建人防工程的灾害预防、避险疏散、抢险救援相关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险避难警报。负责组织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负责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3)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并协调灾区人民政府做好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避险安置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教育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含医药)的生产保障工作,统筹做好无线电频率使用需求保障及干扰查处工作,参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提供分管领域灾情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
(5)新邱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
(6)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临时救助与受灾群众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配合区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救助和救灾募捐等相关工作。
(7)区司法局:指导相关责任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普法宣传,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负责全区社区矫正人员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
(8)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防灾减灾救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省及市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
(9)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0)自然资源新邱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草原火灾防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11)生态环境新邱分局:负责参与常态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任务,组织或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信息通报,组织协调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辽宁省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监测,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工作。
(1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受灾城区对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区基础设施功能,负责指挥中心、医院、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农村住房抗震改造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13)新邱交警大队:发生灾害时,负责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主要市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内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提醒、指导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的预报和防治工作;及时调度区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按照监测对象识别认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确保在精准扶持下防止返贫致贫。
(15)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做好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加强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区内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外宣办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16)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受灾区域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按职责做好文博场所及景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配合区委宣传部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配合区委宣传部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1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协调市卫健委做好心理援助。负责组织实施严重危害受灾群众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开展灾害传染病风险评估,指导灾区做好灾害防疫和消杀工作;负责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18)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负责拟定抢险救灾中军烈属、伤病残等人员保障标准和制度,指导系统内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19)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市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灾情报送,承担区防减救灾办日常工作。负责震情监视跟踪与分析研判,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防治,推进地震灾害隐患排查,组织开展活动断层调查、小区规划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烈度评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和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工作。
(2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安全,指导查处受灾地区价格违法行为,对灾后恢复重建地区的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
(21)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核对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受灾群众财产。
(22)团区委:负责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参与救灾工作。
(23)区科协: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科普宣传活动,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24)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25)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请求,负责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26)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27)国网阜新供电公司新邱分公司: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28)阜新水务集团新邱分公司: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用水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居民用水。
(29)阜新新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责保障全区燃气安全。
自然资源新邱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减救灾办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新邱分局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办各成员单位通报并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出现灾害威胁的相关的镇(街)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同时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救灾准备工作。
(5)防减救灾办成员单位向区政府、防减救灾办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各级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按照以上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信息及其它相关数据。
4.1.1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
4.1.3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区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天9时之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4 对造成区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区党委和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区应急管理部门可向应急管理部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所越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补报。
4.1.5地震、山洪、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6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对于启动国家响应的每5日续报一次。
4.1.7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警大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4.1.8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专题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防减救灾办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信息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5.区级应急响应
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针对我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当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在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8万人以上。
④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办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区防减救灾办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单位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履行各自的职责,区防减救灾办及其他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减救灾办主任主持会商会,区防减救灾办成员单位、区防减救灾办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防减救灾办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报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减救灾办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办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办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镇(街)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物资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新邱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灾区消防管理。区人武部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自然资源新邱分局为救灾工作提供地质保障服务。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台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导控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9)区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区防减救灾办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1)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社会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援助。
(12)区防减救灾办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2.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办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区防减救灾办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单位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履行各自的职责,区防减救灾办及其他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减救灾办主任主持会商会,区防减救灾办成员单位、区防减救灾办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防减救灾办负责人带队,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报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减救灾办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办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镇(街)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物资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新邱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灾区消防管理。区人武部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自然资源新邱分局为救灾工作提供地质保障服务。
(6)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台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导控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9)区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区防减救灾办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1)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社会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援助。
(12)区防减救灾办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3.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办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区防减救灾办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履行各自的职责,区防减救灾办及其他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减救灾办主任主持会商会,区防减救灾办成员单位、区防减救灾办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防减救灾办负责人带队,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报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减救灾办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办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镇(街)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物资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新邱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灾区消防管理。区人武部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协调市卫健委做好心理援助工作。自然资源新邱分局为救灾工作提供地质保障服务。
(7)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8)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台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导控等工作。
(9)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0)区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区防减救灾办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2)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社会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援助。
(13)区防减救灾办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4.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3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办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区防减救灾办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履行各自的职责,区防减救灾办及其他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减救灾办主任主持会商会,区防减救灾办成员单位、区防减救灾办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区防减救灾办负责人带队,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报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减救灾办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办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镇(街)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物资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新邱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灾区消防管理。区人武部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然资源新邱分局为救灾工作提供地质保障服务。
(7)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8)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台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导控等工作。
(9)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0)区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区防减救灾办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2)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社会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援助。
(13)区防减救灾办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我区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敏感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下调。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区防减救灾办决定终止响应。
6.1.1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方案和保障意见。
6.1.2统筹使用区以上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的镇(街)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的镇(街)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镇(街)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镇(街)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新邱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区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1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区、镇(街)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1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按照实物储备、能力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供应预签约,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供应,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7.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
7.2.6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请求上级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区、镇(街)二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按照区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区减灾应急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社会通信资源,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1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区政府应当根据全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卫健、应急、林业和草原、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区、镇(街)、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1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开展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组织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商务、卫健、应急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支持和鼓励社会科研力量、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政策理论研究。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防减救灾办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区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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