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明确新邱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5-03-31 浏览量:110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格桑 文字大小: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关于明确全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明确全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和范围,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新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4月29日起施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辽宁省消防条例》(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辽消〔2023〕12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新公发202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区社会单位(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明确。

一、各部门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划分

(一)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1.消防救援机构对《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文件中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2.大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文件中监管数值的场所(单位);

(二)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1.依据《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属地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2.《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通知中规定范围的“九小场所”。

3.全区所有的废品回收企业。

(三)镇街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长营子镇、新发屯街道、街基街道按照属地原则,对除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实施监督管理外的其他单位(场所)。

二、各部门监督检查单位调整要求

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在日常排查检查中,发现新增、改造的,涉及变更管理层级的单位,要及时上报区安委员会进行调整;公安派出所按照《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确定的监督检查单位向本地政府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备案;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镇街按照日常检查排查情况及时调整,于每年3月份统一发文,对三个层级列管单位名单进行公示。由于列管单位尤其经营性单位,经常出现变动,各部门应根据日常排查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列管单位,严防因失控漏管导致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二)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督促社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完善单位防火巡查等制度,切实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各单位、各部门对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清单并及时更新调整。

四、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建设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现实行所长负责制,应确定1名副所长主管,由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具体实施。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21〕187号)和《阜新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管理规定(试行)》文件要求,成立消防工作站,作为街道内设机构,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负责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消防救援机构将不定期对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乡镇、街道专职人员进行培训指导,适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培训、教学,做到懂基本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会指导社区农村消防工作、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业务培训。

(三)消安委将不定期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镇街召开联席会议,传达上级工作要求和工作部署,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并向区政府报告全区消防安全形势研判报告和重大问题。

五、消防安全隐患治理

(一)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时,对于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督促隐患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二)限期未整改的,按照权限移交相关行业部门跟踪整改,确保闭环处置。

公安派出所依据《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隐患问题及时书面移交消防救援机构。

乡镇、街道在排查中发现隐患限期未整改的,暂用书面材料形式将隐患移交给消防部门。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检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隐患问题,移送消防部门;

(四)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理;

(五)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后,建筑(场所)所属监管层级应持续推动隐患整改,直至隐患清除,或建筑(场所)停止使用。

(六)本通知中未明确类型的社会单位由相关部门、单位商定后确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本通知自动作废,列管标准文件有调整的,将以最新标准(规定)为准。

附件:公安分局列管单位名单.xls   

      街基街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台账.xlsx

      新发屯街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台账.xlsx

      新邱区消防救援大队列管单位名单.doc

      长营子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台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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