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全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6-04-23 浏览量:56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翔宇 文字大小: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新邱分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和范围,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新邱区政府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辽消〔2023〕122号)、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新公发〔202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区社会单位(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明确。

一、各部门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划分

(一)新邱消防救援大队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1.《阜新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文件中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2.对公安派出所、镇街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协助公安、镇街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新邱辖区属地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1.依据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新公发〔2026〕5号)中规定范围的“九小场所”。

2.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检查。

(三)镇街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长营子镇、新发屯街道、街基街道按照属地原则,对除消防救援机构、属地派出所实施监督管理外的其他单位(场所)。

二、各部门监督检查单位调整要求


1.新邱消防救援大队、各属地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在日常排查检查中,发现新增、改造的,涉及变更管理层级的单位,要及时上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备案。

2.如监管单位(特别是经营性单位)经常出现变动,各部门应根据日常排查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列管单位,严防因失控漏管导致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3.不在此文件监管名录的社会单位,均由属地负责消防安全监管,下一年同期调整分级监管名单时再做调整。

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2.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督促社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完善单位防火巡查等制度,切实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各单位、各部门对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清单并及时更新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本通知自动作废,列管标准文件有调整的,将以最新标准(规定)为准。

附件:

1.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pdf

2.《阜新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pdf

3.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pdf

4.新邱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管单位名单.pdf

5.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分局监管单位名单.pdf

6.长营子镇、街基街道、新发屯街道监管单位名单.pdf



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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