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1. 刑事案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权包括决定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及提出抗诉等。
4.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侦查活动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方面是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武器;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中在搜查、扣押、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等等环节上的违法乱纪情况,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5.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诉讼程序以及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决拥有抗诉权,以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刑事处罚权(抗诉权同时也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这一职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包括判决、裁决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目前其主要内容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8.职务犯罪预防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处职务犯罪同时,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相关信息,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并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作情况。
9.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下级预算单位包括:无
二、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表
三、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收支总预算284.6万元。
其中:工资福利支出预算数
194.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数
50.4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预算数
40.13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食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款)(项)(为表内科目):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款)(项)(为表内科目):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0.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