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08-08 浏览量:138 来源:新邱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罗思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新政发〔2016〕9号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阜政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区实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坚定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队伍。
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三、目标任务
2016年底前,区政府初步建立规范高效、运行良好的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逐步全面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四、区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法律顾问应当紧紧围绕区政府依法行政及依法决策开展工作,为重要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受区政府委托,就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咨询;对区政府制发的重要涉法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性意见;参与重大项目洽谈、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大合同和重要法律文书;参与处理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行政赔偿等事项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处置涉及法律事务的重特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办理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加强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形成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障法律顾问在区政府重大决策、推进依法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原则,多元化、多渠道选择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必要时,还可以利用省、市法律专家库,充分发掘法律专家库的智库资源优势。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联系、聘任、考核、管理、培训等日常工作。
六、组织实施
区政府依托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将统筹考虑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制定有关工作规则及重大法律事务备案、报告、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配套制度,保障法律顾问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关情况。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执法事务多的部门,原则上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并接受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和规范。不具备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条件的部门、单位,可以依托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开展所需涉法工作。
附件:新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参照《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执法事务多的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执行本规则的具体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新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区政府外聘法律专家、律师以及法律研究机构人员组成。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任区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组全面工作。
第四条 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坚定,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政府法制工作经验、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及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专家学者需具备讲师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四)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地区律师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遵守法律顾问工作纪律;
(六)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五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七)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区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人选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方式进行推荐,报区政府审定。
外聘法律顾问聘任后,由区政府颁发聘书并予以公布,同时签订聘用合同,聘任期限2年,可连聘连任。
聘用合同应当明确权利义务、工作报酬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组的召集、联络及日常事务的处理。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并做好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外聘法律顾问档案,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办理区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讼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会议设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情况和与会人员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及其他与会人员和记录员签名。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的法律事务涉及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决策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介绍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意见。
第八条 法律顾问组及其成员完成所承担工作,需要书面报告区政府的,个人承办的由本人签字;集体承办的,由首席法律顾问签字。书面报告通过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呈区政府。
外聘法律顾问当面接受区政府领导咨询的,应当注意礼仪,着装整齐。
第九条 法律顾问因接受区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区政府各部门、长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的,应当持有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和区政府颁发的法律顾问聘书。
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承办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中,认为本人与区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首席法律顾问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区政府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其他法律顾问提出回避申请的,由首席法律顾问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辞去法律顾问职务。
辞去法律顾问职务二年内,不得利用知悉的涉密信息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必要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区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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