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新邱区农村经济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7〕77号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驻区各单位:
《阜新市新邱区农村经济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新邱区农村经济局主要职责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阜新市委办公室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邱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阜委办发〔2014〕42号),设立阜新市新邱区农村经济局,正科级建制,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权
1.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2.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施工竣工验收(凌河流域除外)。
3.根据《新邱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转为日常管理,按照法律程序实行一事一议办理的8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行政许可)
2.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凌河流域除外)。(行政许可)
3.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许可(凌河流域除外)。(行政许可)
4.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凌河流域除外)。(行政许可)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政许可)
6.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5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其他行政权力)
7.动物诊疗许可。(行政许可)
8.执业兽医注册。(其他行政权力)
暂停征收的1项。
9.育林基金征收。(行政征收)
10.根据《新邱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2.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3.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4.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给付。
5.承接市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加强农业产业发展,推进全区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
3.推进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4.加强林业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延长产业链,强化惠民职责。
5.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6.加强江河湖库管理与保护,强化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
(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项目)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调整审批。
2.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3.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取水许可。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6.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
7.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凌河流域除外)。
8.护堤林、护岸林砍伐审核(凌河流域除外)。
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10.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2.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审批。
13.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14.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15.邻省林木种子引种审批。
16.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17.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18.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19.林木采伐许可。
20.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2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2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23.生鲜乳收购许可。
24.兽药经营许可。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种植业、粮食流通与储备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全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投资改革,推动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区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全区农业开发规划,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四)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登记及监督管理,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区内外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减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并指导实施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购销储存平衡计划和调控办法,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推进粮食行业转型升级。
(十)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十一)负责农业及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调研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三)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监督执行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和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经省、市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工作;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十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监督实施全区湿地保护规划、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沙化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区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实施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我区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国家和省、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的建议,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放生放归、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八)负责全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
(十九)拟订并指导监督实施全区重大林业改革意见,拟订全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指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协调指导全区林业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升级,拟订林业产业政策和实施规则,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组织、指导全区经济林及林下经济的规划、建设与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国际合作与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二十一)编制全区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提出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转移支付我区林业和区财政林业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区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编制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检查监督林业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稽查林业工程项目运行、资金使用和相关管理情况,负责全区林业统计工作。
(二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队伍的建设。
(二十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项水管理、水产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水利、水产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全区水利工作、水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区主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十五)负责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区域内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价制度;发布水资源信息;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量、水质。
(二十六)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严格执行行业用水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七)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二十八)组织、指导全区水政、渔政监察和水行政、水产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水事和水产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二十九)承担全区水利、水产资金和水利、水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水产价格和收费的建议;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十)组织编制、审查全区水利基建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监督国家、省和市有关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三十一)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组织指导本区境内河流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区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河道生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江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保护工作。
(三十二)组织指导全区农村水利、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排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区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十三)组织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
(三十四)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和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三十五)负责全区性的水利、水产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区水利、水产队伍建设。
(三十六)负责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十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机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我区农机行业的地方性政策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拟订农机行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十八)引导农机装备结构调整,负责农机修造、供应、服务组织的行业指导,提高农机化水平。贯彻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十九)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查、鉴定和认证管理。负责组织农机修造、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负责农机行业统计,发布农机行业有关信息。
(四十)负责组织新机具的引进、研制、推广和新技术的普及推广工作;指导行业对外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四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业、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畜禽定点屠宰、草原生态与饲料业发展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畜牧行业、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畜禽定点屠宰、草原生态与饲料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
(四十二)指导全区畜牧业结构调整,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组织实施对全区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全区饲料监督管理。
(四十三)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无公害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
(四十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和动物原微生物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五)负责全区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六)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
(四十七)负责全区种畜禽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四十八)拟订畜牧业生产加工、动物卫生、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监管及畜禽规模养殖粪污治理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负责相关业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十九)负责本系统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工作。
(五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农村经济局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
四、其他事项
(一)阜新市新邱区农村经济局加挂阜新市新邱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阜新市新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阜新市新邱区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牌子。
(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村经济局,其职责是: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设施的水量。
(三)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区农村经济局(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按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与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职责分工
在不动产登记五年过渡期内,区农村经济局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区农村经济局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有关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林权登记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农村经济局负责有关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五)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
区农村经济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环保部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两个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区农村经济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六)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