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现将经十七届区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新邱区行政执法检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邱区行政执法检查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检查公平、公正、公开组织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检查事项依据区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确定,不得在权力清单以外设定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区政府各部门权力发生调整或变化的,应及时报请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调整权力清单。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经区政府依法确认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行政执法检查,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对外从事行政执法检查,由委托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对外从事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由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出行政执法机关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或省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委托,对我区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采用“双随机”模式组织实施。
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当天,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法律规定和检查需要,确定不少于2名执法检查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受委托执法的组织,通过委托行政执法机关报送,区政府派出机构、镇政府除外。
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对象应当按照“双随机”模式确定,检查时间明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检查方式为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等。
第八条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的行政执法检查次数,每年不超过1次。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抽查,从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省、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汇总各部门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于1月30日前报区政府批准实施。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区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超出权力清单范围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一律不予批准。
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条 经“双随机”模式确定检查对象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过程及具体操作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并报本机关负责人审签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前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检查对象送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既定时间,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照既定的检查方式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职责,宣讲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违法行为法律后果、救济途径、典型案例等普法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及时向本部门提交客观真实的书面检查报告。书面检查报告应当完整记载检查情况。
书面检查报告可以主动公开。检查对象申请公开的,应当公开。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书面告知检查对象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备案。
受委托执法的组织,通过委托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备案,区政府派出机构、镇政府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次年第一季度,向区政府报告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年度情况及对委托执法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全过程留痕,实行可回溯管理,相关资料应当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组卷归档。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接受企业馈赠、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企业报销费用,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借检查之机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检查对象或者检查对象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检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检查对象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回避申请记录在卷。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决定。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检查对象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决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核期间,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停止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受区政府委托,对区政府派出机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检查进行监督、评议、考核。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选聘群众代表作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贯彻执行本规程的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依法行政绩效考核的一票否决项。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区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依本规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派出机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适用本规程。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驻区行政执法机关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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