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新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长营子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情况;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任务目标执行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行业监管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区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协调一般、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打非治违、行政执法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10、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承担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2、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3、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4、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新邱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新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新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
2、新邱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二、新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新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新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新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等支出。新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84.687万元。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26.49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6.494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26.494万元。
(二)关于新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万元。
①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增加2万元,上升原因主要是公务车改革,新增执法车一辆
。
(三)新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新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8.449万元。
(四)新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新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