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区、部门、行业的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
4、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5、指导监督全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6、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7、参与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8、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党建工作;管理局所属单位领导干部。
9、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和执法勤务车辆管理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区“
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10、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社区矫正办公室。派出机构:新邱区司法局长营子司法所、新邱区司法局兴隆司法所、新邱区司法局益民司法所、新邱区司法局新发司法所、新邱区司法局中兴司法所。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
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无
二、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
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
2019年收支总预算148.03万元。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
10.6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0.6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与上年持平。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6.6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减少1.58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
2.08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08万元。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
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
22.13万元。(四)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为
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
2018年12月31日,司法局共有车辆2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单位未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1、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2、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