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1-23 浏览量:117 来源:新邱区财政局 责任编辑:罗思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建设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査。负责区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査工作。组织起草和修改区本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向区政府提出审议报告;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解释工作。
3、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负责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区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4、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拟订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5、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6、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7、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区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区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区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区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区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8、负责本系统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工作。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9、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10、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法制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为中共新邱区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新邱区社区矫正办公室。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
二、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2020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2020年收支总预算198.91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90.9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万元。
2020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50.8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50.88万元;公共安全支出比上年增加57.0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比上年增加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比上年减少5.5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比上年减少8.59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万元。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7.71万元。
(四)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局共有车辆2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单位未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1、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预算公开表2019_(008001)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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