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0-22 浏览量:485 来源:新邱区民政局 责任编辑:马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市老年服务协会、各养老机构: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经市民政局研究决定,拟在全市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推进、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县区民政局负责动员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协助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相关事项,推动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水平提升。
对公办养老机构和50张床位以下(含50张)民办养老机构的具体评定工作由县区民政局组织成立本县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小组作为评定机构组织实施;对50张床位以上民办养老机构的具体评定工作由市老年服务协会成立等级评定工作小组作为评定机构组织实施。
二、评定依据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总分为1000分,包括环境120分、设施设备130分、运营管理150分、服务600分。评定得分不低于36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40%的,为一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45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50%的,为二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57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60%的,为三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78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80%的,为四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90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90%的,为五级养老机构。
等级评定工作小组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三、申请原则
依法办理登记或备案并且开办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对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基本要求申请等级评定。养老机构应当合理申报评定等级。由于我市首次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评定,因此参评的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三级。
四、评定与审批
1、符合条件并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在申报等级评定前要先进行自评,依据测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并将申报材料报相应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评定和审批。本次等级评定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5日。
2、养老机构结合自评情况向评定工作小组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养老机构评定申请书;
(2)养老机构自评报告;
(3)前三年接受有关部门抽查、检查、评估的结果及整改情况。
养老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评定工作小组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
4、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评定人员开展等级评定,包括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社会评价。评定人员经评定提出初步意见,书面报评定工作小组。
5、评定工作小组审核初步评定意见,于11月30日前确定评定等级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民政局。
6、市民政局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后,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复核申请。待无异议后,通过相关媒体发布评定结果公告,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颁发牌匾。
五、监督管理
1、市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机构、评定人员、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评定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插手养老机构运营牟取非法利益。
3、评定人员在评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不具备履职能力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评定人员资格。对评定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六、其它事项
1、获得本次等级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等级资格有效期为2年。
2、鼓励各养老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本次等级评定后,市民政局将制定等级评定结果与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挂钩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3、各等级标志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与发放。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牌匾退回市民政局;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定等级牌匾退回市民政局,换发相应的评定等级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市民政局公告作废。
附件:《<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
阜新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21日
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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