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新邱经济开发区内房屋与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2-06-16 浏览量:1259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刘佳慧 文字大小: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阜新新邱经济开发区内房屋与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2022614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新邱经济开发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人及工作实施部门

征收人: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征收工作实施部门:新邱区长营子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目的

依据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和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并依据辽宁省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改任务相关要求,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同时为促进经济开发区发展壮大和项目入驻园区发展的需要,新邱区人民政府对新邱经济开发区项目区域实施房屋征收。

三、征收范围和时限

1.征收范围阜新新邱经济开发区内所有居民,具体范围附开发区边界矢量图。

2.居民户数及分布园区规划范围内居民总户数325户,分布见园区规划图,地块一120户、地块二55户、地块三56户、地块四23户,地块五71户。

3.征收计划安排居民房屋征收工作从20223月开始,到202512月结束,期限为三年零十个月。

征收工作按照开发区规划建设时序,分期分批实施。

20223月至202212月,完成地块一居民房屋征收,共计120户。目前,区政府已成立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房屋征收工作组,已完成调查评估工作。

2023年末完成精细化工园(地块二)居民房屋征收。精细化工园目前在建项目4个,周边有55户居民在项目的安评和环评范围内,必须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拆迁完,确保项目按时投产。

2024年末完成项目入驻储备区地块三、四居民房屋征收。

2025年末完成项目入驻储备区地块五居民房屋征收,完成化工园区整改任务。

四、征收补偿原则

坚持依法征收、公平补偿、民主决策、程序正当和结果公开原则。

五、征收补偿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户〔201177号)。参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阜新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41号)的相关规定,借鉴邻县区有关标准,结合目前新邱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际,制定阜新新邱经济开发区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六、征收补偿期限

自下达征收决定公告之日90日内。

七、评估机构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确定。

八、房屋的认定和补偿安置方式

(一)房屋的认定和登记

阜新新邱经济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涉及的住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和登记。

1.一个独立院落中的房屋,按主房、有照附属房和无照附属房分类进行认定和登记,房屋面积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

2.一个独立院落原则上只认定一个主房。如果该院落有多个独立的房照(房照必须是由房产部门颁发的正式房屋产权证,其他证件无效),按房照数量确定主房数量。

3.房照中记载的厢、耳、门房及后厦,按有照附属房屋进行认定和登记;主房房照记载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按照超出面积,选取该主房所属耳房及后厦面积对应的,将该附属房按有照附属房进行登记;房照中无记载的厢、耳、门房及后厦,按无照附属房进行认定和登记。

4.在有照主房的同院内,具备居住条件的唯一住处有照附属房和无照附属房(厢、门房),正在居住有独立户口且已居住满2年以上,由镇、村和房产部门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按主房进行认定和登记。

5.除违章建筑外,202239日航拍后新建的房屋、抢栽、抢种、新养殖行为也不予以认定。

(二)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的要求,为被征收人提供货币化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作为选取的参考。2022428日,第二次听证会中经过被征收人代表举手表决,确定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化补偿安置。

1.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

1)主房、有照附属房和无照附属房的补偿标准由评估公司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户〔201177号)确定。地上、下建(构)筑物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22010年以前(含2010年)建设的主房,评估时考虑日常维护维修成本。

3)主房内的装饰、装修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地面、门窗、吊顶、壁柜等)。

4)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费以主房为单位,依据主房的实测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费(含取暖)以主房为单位,按照每个主房4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月800元,补偿6个月)。

2.经营和养殖

1)商停补助:有房照有营业执照的住改营房屋按实测的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商停补助;有商业房照有营业执照的商业网点,按实测的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商停补助;无房照有营业执照的经营房屋按实测的经营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商停补助

2)养殖补助:2022523日,第三次听证会中经过被征收人代表共同商定,确定补偿规模为猪10头以上(含10头),牛10头以上(含10头),羊30只以上(含30只),按市场评估其在运输和销售中的损失价值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不予补助。

3.奖励

自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经征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开具验收单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0日内(含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经征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开具验收单的,一次性奖励下调至3万元;40日内(含4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经征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开具验收单的,一次性奖励下调至1万元;41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与征收主管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被征收人必须保证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完整,经征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其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归征收管理部门统一收回并拆除,征收人根据验收单的时间在10日内以存折的形式将征收补偿费一次性全部给付到位。

(三)非住宅征收补偿标准

1.事业、国有、集体、股份制、民营等企业的征收,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征收补偿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照重置折旧计算。

2.工业生产型企业,不能迁移的生产设施按照成本价重置折旧计算,能够迁移的设备只补偿搬迁费。

3.征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生产厂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50元的标准,一次性按6个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停产、停业经营损失)。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4.被征收人利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以场地经营为主(非以房屋经营为主),征收人按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一次性按6个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停产、停业损失)。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本项目涉及的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拆除后,村集体不再提供宅基地,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与村集体签订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协议后,按照16000元每户的标准予以补偿,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后,宅基地无偿收回。

(五)林木征占补偿标准

(详见附件 2、附件 3、附件 4

树木补偿后,树木的处置权归权属人。

(六)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详见附件5

(七)军事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通过协商方式确定补偿方式和金额。

(八)电力设施迁改补偿标准

1.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 50000 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 2000 元,砼杆平均每根 3000 元(含金具、线、 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 70000 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 8000 元,砼 H 杆平均每基 10000 元,小铁塔每基 50000 元,金属杆每基 70000 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 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 7500 元,砼H 杆平均每基 10000 元,砼 A 杆平均每基 12000 元,铁塔平均每基 250000 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铁塔平均每基 400000 元(含 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5.高压线路加高(500kv 及以上):铁塔平均每基 700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6.变压器迁移:每处 10000 元。

(九)邮电通讯设施迁改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 1500—3000

砼杆平均每根 2000—4000

2.架空光()

木杆平均每根 1000

砼杆平均每根 1500

光(电)缆每米 50—150

3.地下光(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 100—200

4.窨井:每眼 6000

注:以上均含金具、线、横担、瓷瓶、地下管道设施、占地、标志牌、税金等费用。

(十)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1.乡村道路(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宽度 5米以下,每公里补偿 25 万元;路面宽度 5 米及以上,每公里补偿 35 万元。

2.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 8 万元。

3.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 4 万元。

(十一)其他

1.征收管理费,按照征收补偿费总额2.5%计提。

2.民宅及企业征收补偿后的残值由评估确定,并由区属国企或中标单位统一处置。

3.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涉及到重大征收安置事项,由新邱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4.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新邱区人民政府。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