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市场局开展局长进现场解读活动

日期: 2024-05-21 浏览量:153 来源:新邱区市场局 责任编辑:格桑 文字大小:

   为深化政府与民众的沟通,增强政策透明度,提升服务效能,李树文副局长到昊天超市就《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汇编》进行现场解读,全方位解读政策内容。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汇编》解读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2、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3、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5、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7、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8、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

9、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和工商机关。

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首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参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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