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新邱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16-07-14 浏览量:318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罗思 文字大小:

新政发〔2016〕5号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新修订的《新邱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业经2016年6月30日新邱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邱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不断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内各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全面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具体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一是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二是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各自分管领域各负其责;三是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四是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有关事故预防控制,发生重特大事故立即派员到现场指导参与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五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一票否决”等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区政府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五)建立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奖励等的投入,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八)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是区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全区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区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是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起草区政府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标准),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管委会、镇街、政府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  阜新市煤化工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基地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负责指导、督促进入基地的项目在可研编制、申报、立项等工作中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项规定。

(三)负责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园林绿化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基地规划设计及建设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方案,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困难和问题。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和工作经费,制定本辖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措施。

(三)组织实施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四)发挥社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社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总结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五)定期分析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区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六)依法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制定和完善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八)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九)做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完成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如下: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 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 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情况;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任务目标执行落实情况

3. 承担工矿商贸行业(涉煤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行业监管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涉煤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

4. 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 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涉煤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 负责组织区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协调一般、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打非治违、行政执法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9.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10. 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 承担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涉煤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2.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3. 负责区安委会的具体工作。
       14.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研究、办理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有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职能配置及调整等事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机构保障。

(三)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办公室)

1. 担负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负责职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

2. 负责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及有关信息。

3. 指导监督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4.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5. 负责组织审核、论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6. 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

7.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8. 负责区机关院内、政府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区发展和改革局

1.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2.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参与执行区权限内重大核准类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时附有经区安监局审核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否则不予验收。

3. 按照职责分工,参与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4. 主管全区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高压长输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5. 负责全区风力发电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区经济和贸易服务业局

1. 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 依法行使全区电力行政管理职责,负责电力运营中的安全管理。

3. 对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4. 负责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5. 指导全区商贸流通、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洗染、人像摄影、家政服务等行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局)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2. 监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建筑工程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3. 组织全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 负责全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拆、使用过程监督管理及建筑施工电气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5. 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检举、控告、诉讼,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 组织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和设施时,同步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7. 负责城区道路两侧移动商户及堆放物品的安全监管。

8. 负责城区总体规划及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查、报批和规划的有关工作;负责新建重大建设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工作。

9. 负责城市牌匾广告及设施的审批工作。严格控制对道路路口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广告设施的审批,确保车辆、行人通行的视线要求。

10. 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线路管道、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城区排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1. 负责指导城镇燃气、供热等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区农村经济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1. 依法负责全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使用、储存环节的安全工作。

2. 指导监督农村沼气等农村设施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3.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水库、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4. 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5. 负责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加强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区级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等行为。

6.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区防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 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区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8. 负责辖区内林场及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9. 负责全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以及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10. 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1. 负责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以及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12. 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参与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3. 负责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管。

14. 指导监督全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与扑灭工作,负责全区兽医实验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1. 负责全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工作,参与起草区政府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2. 负责煤矿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技术、规模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

3. 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推进全区煤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4. 负责依法整顿全区煤矿生产秩序,建议区政府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指导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煤矿进行全员培训。

5. 负责全区煤矿企业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

(九)区监察局

1. 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 参加区政府组织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3. 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协助安全监督及生产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2. 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负责报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病危害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负责指导、监督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3. 贯彻落实调整高温津贴等有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4. 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组织企事业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等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费用。

(十一)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1.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区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2. 负责监督区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

3.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

4. 组织或参与开展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5. 监督检查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 参与所监管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

(十二)区审计局

负责对安全生产经费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经费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十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 负责全区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医疗机构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要害部门及消防工作等安全管理工作。

2. 负责全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3.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培训,提高全体医护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5. 配合上级部门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十四)区司法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五)区旅游局

1. 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类旅游企业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2. 负责拟定A级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服务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 负责全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旅游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区民政局

1. 负责区内公益性公墓、社会养老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2.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和保障工作。

(十七)区文化体育广电局

1. 负责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 负责对所属的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建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督促指导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监督执法活动

4. 指导新闻机构、广播影视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本系统单位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5. 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出版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 指导、监管全区印刷业的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工作。

7. 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8. 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于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9. 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等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

(十八)区教育局

1. 负责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幼儿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事故的措施。

2. 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4.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5. 负责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依法对企业登记注中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前置审批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

2. 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3. 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无照经营行为。

4. 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职责,按规定权限实施相关许可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

5. 按权限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6. 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

7. 按权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考核工作。

8.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二十)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分局

1. 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2.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3.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4. 组织协调重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 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负责出据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二十一)新邱消防大队

1. 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2. 对申报的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开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 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二十二)新邱交警大队

1. 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2. 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积极开展隐患整治。

3. 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行为。

4.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二十三)阜新市环境保护局新邱分局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与相关部门配合承担全区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民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2.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组织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二十四)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新邱分局

1. 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因无证开采、私挖滥采、越层越界开采,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2. 因自然因素影响,非人为生产、工程活动影响造成,而产生的滑坡、沉陷、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承担监测、预防、管理等职责。

第十一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区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区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基本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六条  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  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区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区安委会要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所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新邱区安全生产》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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