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

日期: 2016-07-18 浏览量:237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罗思 文字大小:

新政发〔2016〕7号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新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业经2016年6月30日新邱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

为切实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严格执行《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贯彻落实《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阜政办明电〔2016〕28号)精神,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经过审议,区政府决定:对《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较大数额是指区、镇政府及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2000元以上,对法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

《关于修改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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