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2-22 浏览量:428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罗思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新政办发〔2020〕56号
长营子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新邱区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邱区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为保障我区粮食供应安全,有效监测和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做好粮食供应和粮价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等应急情况下我区的粮食供应,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阜新市粮食应急预案》、《新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区政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响应主体和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2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镇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先部队、后地方,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粮食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工作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加工设施、设备和供应网络,避免资源浪费。区粮库和履行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及时交换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在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和重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次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辽宁省粮食应急预案》和《阜新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粮食供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制
(一)领导小组
为强化粮食应急供应决策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做到指挥高效、政令畅通、信息及时、措施到位,区政府成立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发改局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新邱粮库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粮库,负责日常工作。区粮库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职责: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负责分析相应的数据和信息报送,提出处置突发事件的参考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召集联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粮食供应应急处置的各项费用开支;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粮库、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新邱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区供电公司、长营子镇政府及驻区各银企单位为成员单位。
(二)主要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分析判断粮食安全程度,提请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报区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指挥全区开展粮食供应应急工作,协调解决粮食应急供应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粮食供应应急动态。
(3)审批和下达粮食应急供应的相关政策措施。
2.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宣传区政府应急供应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2)区政府办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应急工作和措施。
(3)区发展与改革局负责牵头,加强对全区储备粮的监管,做好储备粮的调拨和应急供应计划。
(4)新邱粮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粮情监测,掌握市场信息,调查社会粮食库存情况,联系组织粮源及掌握供应等日常工作,向上级粮食主管部门上报信息。
(5)区财政局负责粮食应急供应实施时经费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驻区各银企单位负责落实采购调销应急供应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粮食价格监管和日常检查,并汇同粮食部门掌握粮食价格“安全线”;负责全区粮食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管、检查、打击掺杂使假、劣质粮食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行为;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并会同粮食部门对社会粮食经营加工主体的监控和调度。
(8)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并会同粮食部门对社会粮食经营加工主体的监控和调度。
(9)区民政局负责灾情通报和救援、救济工作。
(10)区住建局负责安排必要的运输力量。
(11)区公安分局负责粮食应急供应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突发公共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
(12)区卫健局负责粮食经营户卫生监管和疫情防御控制等措施的具体安排。
(1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及时向区应急供应领导小组报告,协助镇政府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
(14)区供电局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用电需要。
(15)区审计局负责对粮食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工作。
(16)长营子镇政府按照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三)供应网点
按照分布合理、供应方便的原则,落实13家粮油销售店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三、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
1. 粮食供应市场监测
由区粮库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对市场粮情及价格进行检测,监测点由全区地辖内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及粮食经营企业构成。对市场粮食行情和价格信息要定期和不定期收集和发布,并做好周边地区粮食市场行情的跟踪、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区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 预警
根据市场粮油价格、销量等情况,粮食供应安全预警设定为三级,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确定预警等级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启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1)一级预警。主要前设条件为:市场粮价半个月内不正常上涨幅度超过20%,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油品种脱销和抢购苗头,群众情绪不稳定。
(2)二级预警。主要前设条件为:市场主要粮油供应紧张,市场粮价一周内不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市场发生抢购,社会零售企业主要粮油品种大范围脱销,群众出现恐慌情绪,紧张状态持续3天以上。
(3)三级预警。主要前设条件为:由于战争、疫病、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突发事件造成本区粮油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并出现大面积抢购和严重供应危机,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四、应急响应及措施
当市场粮价波动达到Ⅰ级,需要启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时,各成员单位在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司其职、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妥善处置。
1. 应急供应粮源
(1)市场流通粮源:包括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粮油加工企业、粮油零售点等各类粮食库存,按照市场运作规律,在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下,本地粮食供应首先由市场流动粮源完成。
(2)当市场流通粮源不能保障当地口粮供应的情况下,由区政府批准动用区级储备,当仍不能满足供应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调用市级储备。
(3)向周边县区或市政府调进粮源。
2. 一、二级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1)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授权,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供应情况,防止因信息误导而引起社会恐慌,新闻媒体应加大正面宣传和报道。
(2)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预案后,全区粮食价格监测点实行日报制度,同时,新邱粮库及时将粮食市场价格、社会库存、供需情况报区政府。
(3)组织应急粮源。区政府授权本区粮食供应应急网点企业积极组织外地粮源,加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4)由区政府批准动用本区粮油储备。必要时经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调动、动用市级粮油储备,同时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并采取有力措施,平抑抢购、组织企业加快增加粮油外购数量。
(5)加强预警状态下的粮食市场监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价格异常上涨的主要品种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或实行标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
(6)落实粮食供应应急网点和窗口。由区政府通过媒体发布、公布政府粮食供应应急的时间、地点、品种、价格和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网点企业、供应窗口名称等相关事项。
(7)由区粮库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大队,重点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执行阜新市最高和最低库存量的违规行为,规范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8)新邱区公安分局负责粮食市场、粮库调运中的安全保卫,维护应急粮食供应市场治安秩序。
3 .三级应急响应(Ⅲ级)
(1)区政府批准并发布三级预警后,当区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供应需要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粮食储备,必要时直至申报省和国家粮食储备支持。
(2)必要时对城镇居民或灾民实施限量、定点、凭证供应等临时性应急供应办法。特别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依法采取临时性特殊管理措施,强制性控制一切社会粮源。
(3)暂停一切粮食区外销售,采取冻结库存、有偿征用、借用等办法,对所有粮源进行统一调度。
(4)依法对社会粮食加工、运输、销售网点设施采取无条件有偿征用,租用等措施。
(5)依法执行粮食应急供应限价政策,确保区内应急供应。
五、 应急保障
(一)粮食征集
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政府依法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进行紧急封存、征集,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确保应急状态下市场供应。
(二)粮食储备
1.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区粮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区级储备粮体系,核定储备计划,落实储备粮品种、数量,足额安排粮食储备补贴资金,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2.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适当增加区级储备粮的规模,并优化品种结构。
3.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区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工作实行区政府负责制。当进入应急状态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由镇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通过当地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镇政府和两个街道要建立健全当地的粮食应急保障系统,满足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区政府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掌握和联系1-2个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信誉较好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被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确保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的完成。
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区粮库要根据城镇居民的粮食用量以及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每1万人1个供应网点的标准,认定一些信誉较好、布局合理的粮食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它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区粮库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提前确定粮食的运输路线、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长营子镇和区直有关部门要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的畅通无阻。
4.区粮库应当与指定的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应急状态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被指定企业的加工、供应能力的动态情况。遇有变动要及时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区粮库认定的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名单,要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备案。
5.区粮库建立的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适用于战争状态。
(四)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五)通信保障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六)培训演练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后期处理
(一)有关部门的后期处理工作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区审计局要对应急工作中的各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驻区各银企单位要会同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区粮库、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安排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
(二)征用补偿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以后,区政府对应急工作中紧急征用的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仓储设施予以补偿,并及时归还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被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设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三)奖励与处罚
1.对参加粮食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2)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不按照有关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被指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拒绝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或不按照指定的供应方式供应,擅自提高粮价的;
(4)在粮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损害的其它行为。
七、附则
1.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邱区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件解读
主办单位: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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