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经济商务合作局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7-01-25 浏览量:176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新邱区经济商务合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发展工业经济、服务业和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全区工业发展战略;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2、负责全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全区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帮扶企业做大做强。
3、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推动流通领域依法行政和信用建设;负责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盐业市场的监督管理。
4、制定全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服务业及工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全区服务业发展动态和运行趋势,提出对策建议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和利用国外资金的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组织完成国家、省、市、区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和工作任务;对全区外经、外贸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检查督促、跟踪考核、汇总、通报、综合管理等工作,对域外投资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协调服务等工作。
5、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及中小企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及全区民营经济运行工作。
6、参与拟订全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汇总全区服务业发展总体情况,监测分析全区服务业发展动态和运行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二)机构设置办公室、区工业管理办公室、商务办公室、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办公室、经济合作办公室。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经济商务合作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新邱区经济商务合作局。
2、阜新市新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阜新市新邱区经济商务合作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经合局2017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新邱区经济商务合作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新邱区经济商务合作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新邱区经济商务合作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新邱区经济商务合作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371.375万元,其中阜新市新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48.993万元,阜新市新邱区经济商务合作局222.382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增加168.73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68.739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140.29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11.427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增加6.26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增加10.749万元。比上年增长的原因是上年数据不包括阜新市新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关于阜新市新邱区经济商务合作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①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减少4.82万元,下降原因主要是2016年进行了公车改革,导致2017年无三公经费预算。
(三)阜新市新邱区经济商务合作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新邱区经济商务合作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3.03万元
(四)阜新市新邱区经济商务合作局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新邱区经济商务合作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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