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8-01-18 浏览量:250 文字大小:

    一、新邱区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3.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区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4.拟定全区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组织开展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5.牵头拟定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负责在实施社会救助过程中,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等工作。
    6.拟定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7.提出全区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标准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编辑和审核工作。
    8.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特困人员、孤残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9.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10.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定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1.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我局下设城乡低保办公室、老龄办公室、双拥办公室、社会福利中心、救助管理站、婚姻登记处、殡葬管理所七个事业单位。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新邱区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新邱区民政局。
    二、新邱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新邱区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新邱区民政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新邱区民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新邱区民政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14.1万元。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22.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2.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25.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2.4万元。
    (二)关于新邱区民政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万元。    
⑴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减少1.6万元,下降幅度为44%,下降原因主要是公务用车改革,导致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
    (三)新邱区民政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新邱区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1.6万元。
    (四)新邱区民政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新邱区民政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类)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残疾人事业支出。
    2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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