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5-22 浏览量:47 来源:新邱区退役局 责任编辑:赵浩添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新邱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新邱烈士陵园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特制定新邱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新邱烈士陵园基本情况
2011年,根据《新邱区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及新义铁路扩能改造之需要,新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及省民政厅批准,决定将烈士陵园迁建。现新邱烈士陵园位于长营子镇金家洼子村海州营子后山,2011年8月10日动工,2012年11月10日竣工,2013年8月1日对外开放。陵园占地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主要由纪念碑、纪念馆、陵堂、公墓、接待室等几部分组成。这里交通便利,绿树成荫,环境清幽,是新邱及阜新市褒扬和缅怀革命先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的示范基地。
陵园位于新邱区长营子镇金家洼子村海州营子后山。先后被市、区命名为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示范基地。是新邱区及阜新市褒扬和缅怀革命先烈,集瞻仰纪念,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教育基地。陵园主要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维护与环境绿化美化,烈士遗物和革命史料的搜集、编撰和陈列,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接待活动和革命烈士纪念活动的组织,同时承担新邱辖区内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烈士的骨灰安放,安葬业务。
1947年5月至1948年3月,东北人民解放军连续发动夏秋冬三次强大攻势,迫使国民党军收缩在长春、沈阳、锦州三个孤立地区,陷入欲进无力、欲退难舍、困守无望的窘境。在辽沈战役序幕的前奏曲中,1948年3月18日,新邱全境解放。在和国民党军作战中,一百余位解放军指战员牺牲在新邱这块土地上。为永远缅怀先烈的功绩,新邱区公所于1951年修葺了位于中部住宅南隅的烈士墓,周围护以铁丝网,并于其北侧敬立一座纪念碑。
1974年,因煤矿扩采,新邱区革委会决定新建一座革命烈士陵园,将中部烈士墓和阜新市木材公司(现大金重工)院内烈士墓的烈士遗骨起出火化,集中安放于新建的烈士陵园中。陵园坐落于新邱大街1号,1974年9月4日动工,1975年7月30日竣工,8月1日正式对外开放。陵园占地6696平方米,建筑面积238.2平方米,红砖围墙,大门面南,与新邱火车站相对。园内遍植松柏,布局得体。主要由纪念碑、陵堂、公墓、接待室四部分组成。1989年8月29日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是阜新市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二、新邱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项目地址: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金家洼子村海州营子后山。
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西临界点以围墙为界、南临界点正门向外延伸20米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5米为界。
三、新邱烈士陵园保护措施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新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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