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9-01 浏览量:58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翔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长营子政府、街基街道、新发屯街道,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邱区农村户厕运维管护长效机制》《新邱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长效机制》《新邱区农田灌溉井管护长效机制》《新邱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新邱区农村供水工程安全饮水管理办法》《新邱区农田基础设施运行管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邱区农村户厕运维管护长效机制
为全面巩固拓展涉农领域农村户厕排查整改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农村户厕运维管护工作,按照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阜新市农村户厕运维管护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目标
聚焦着力破解农村户厕整改发现管护机制运行不畅问题,高质高效实现“厕具坏了有人修、粪污满了有人抽、抽走之后有效用”的闭环管理,推动户厕整改常态长效,保障管护机制长期稳定运行,有效满足农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二、适用范围
由政府投资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现存农村户厕,包含三格式、双池交替式等卫生厕所,室内水冲式厕所及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农村卫生厕所。
三、具体要求
(一)构建职责体系。区级制定农村户厕管护方案,建立长效管护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户厕运行管护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长营子镇建立农村户厕管护和技术服务队伍,将运行管护费用列入镇级财政预算,采取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等方式进行管护。探索市场化管护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村户厕维修管护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长营子镇是推进农村户厕运维管护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制定具体管护办法,落实管护责任,监督各行政村户厕运维管护措施的落实。村级是农村户厕运维管护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组织本村户厕运维管护服务工作。村级设立运维管护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日常宣传引导。组织农户参与厕所清洁和维护,做好粪污清运协调工作。农户是户厕维护管理的主体,加强引导农户落实户厕使用管护责任,正确使用户厕,加强日常清洁、消毒、维护和粪污清掏,承担户厕管护的主体责任,养成卫生如厕习惯。
(二)完善产权移交。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针对新建农村户厕在验收合格后,区政府组织区农业农村局、长营子镇开展户厕设施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管护权)移交工作,制定产权移交协议,协议要明确户厕所有权、使用权、管护权归农户所有。原则上,改厕户厕设施运维管护权移交至农户;村内公共区域的卫生厕所(不含住建部门建设的公共厕所)设施运维管护权移交至村;整户消亡但户厕现存的将户厕设施运维管护权移交至村;以前年度由各级财政支持建设的农村户厕可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规范处置程序。长营子镇对已失去使用功能和维修价值的农村户厕,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且有好用厕所前提下,经村确认、镇复核后,可由农户自行处置。原则上,在农户庭院外且已失去使用功能和维修价值户厕应拆除。由农户自行处置的户厕,由镇登记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做好归档管理,不再纳入现存户厕统计范围。改它用户厕应拆除排气管,对化粪池进行封堵或填埋处理;拆除户厕应妥善处理地下化粪池,确保安全。
(四)加强运维管护。户厕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的,按照农户上报情况,由项目实施主体联系产品厂家、施工队伍按照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维修;过质保期的,由镇政府引导、农民付费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维修机制。以镇、村为单位联系服务机构进行有偿维修。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服务电话,提供厕具、化粪池维修服务。镇负责协同服务机构对辖区户厕进行清掏及无害化处理,同时广泛宣传,引导和鼓励农户自行清掏还田,用于农业生产。积极推动与本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规模化种植户、有机肥加工厂等合作,鼓励开展农村户厕粪污资源化利用。
四、保障措施
长营子镇要加强对建立农村户厕运维管护体系的组织领导,健全农村户厕管护机制、明确管护标准、落实管护要求,构建镇、村、农户三级管护体系。要统筹利用农村户厕运维管护资金,用于农村户厕后续运维管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维管护,建立有偿服务、农户付费制度,增强农户主体责任意识。要公布专门电话,畅通农民群众咨询、问题发现反馈渠道,及时解决户厕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建立户厕运维管护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推动监管工作常态长效。
新邱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长效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深化涉农民生重点项目排查整改成效,加快构建移交管护体系,分级压实属地管护责任,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依据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阜新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目标
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聚焦“重建轻管”问题,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多方参与;坚持集体所有,明确管护主体;坚持因地制宜,压实管护责任;坚持建管并重,持续发挥效益,明晰资产权属、明确管护主体,构建镇、村、主体三级建后管护体系,落实管护责任,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评价,推动长效常治,确保高标准农田持续发挥投资效益,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二、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2019年以来在新邱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通过验收并且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工程设施、设备等的移交管护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健全管护责任体系。长营子镇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负主体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建设、移交和建后管护监督管理。长营子镇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管职责,负责做好竣工项目工程的资产接收和交付工作,确定工程管护主体,监督、检查管护责任的落实。村民委员会负责接收高标准农田竣工项目工程设施等资产,组织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结合实际,建立管护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巡查、维护、记录、上报等。管护主体应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履行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责任,确定具体管护人员,落实管护举措,做好管护记录。
(二)完善项目资产移交。由政府投入形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项目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工程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移交给镇、村,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账目。
(三)严格项目资产监管。区农业农村局须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档案,明确数量、型号标准、建设年份、建设或供货单位、工程分布、可用状况、管护主体和发挥效益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指导。长营子镇须以村为单位,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及设备登记、清查、公示制度,对所有设施、设备建档立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村委会要按照乡镇要求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及设备资产账目、建后管护台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责任人,组织加强日常管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四)加强项目巡查维护。对于高标准农田公共设施,长营子镇要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管护人员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的,要逐级上报管护主体、村、镇。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运营管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规范项目损毁工程处置。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等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因自然灾害导致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损毁无法修复使用的,村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经长营子镇同意后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报长营子镇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六)多元项目市场化管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鼓励开展工程质量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进行监督,防范工程质量风险,及时理赔解决工程运营管护问题。
(七)强化项目资金保障。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长营子镇须安排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资金。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
四、保障措施
长营子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建立健全镇、村监督管理体系,分级分类细化管护标准、明确管护要求;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在镇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护经费,保障农田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支出,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应制定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加强监督检查。镇、村要强化数据赋能和宣传工作,按照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农桥涵洞等工程分类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点位信息数据库、排查整改电子台账;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媒体、设立宣传牌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同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新邱区农田灌溉井管护长效机制
为巩固我区农田灌溉井问题整改成效,保障农田灌溉井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目标
聚焦2011年以来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灌溉井“重建轻管”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责任明晰、监管有力、多方参与、建管并重”的管护体系,实现管护主体清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资金充足、监督有力、问题反馈渠道畅通的管护模式,实现设施长期发挥效益、粮食生产安全稳定、群众满意受益。
二、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2011年以来由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投资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移交的农田灌溉井管护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明确运行管护责任。长营子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田灌溉井管护负总责,负责运行管护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资金兜底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制定农田灌溉井设施运行管护规章制度及技术要求,规范管护行为,强化监督指导。长营子镇对农田灌溉井运行管护负主体责任,因地制宜,细化相关运行管护办法,明确管理责任、日常管护标准。长营子镇应向灌溉井所在村移交设施使用权,并与村委会签订使用移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相关责任。村委会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农田灌溉井日常管理责任。
(二)完善产权移交制度。长营子镇是项目区灌溉井设施产权单位。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将农田灌溉井设施移交长营子镇,并配合做好确权登记。长营子镇要强化资产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三)明确行业监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要厘清灌溉井运行管护行业监管职责,并指导长营子镇落实灌溉井问题整改后的运行管护责任,区相关行业部门要做好农田灌溉井建后运行管护监督指导、技术服务、实效评价等工作。
(四)创新落实管护主体。根据镇域实际情况,放活使用权,灵活确定管护主体。一是对土地规模化流转范围内的农田灌溉井,建立由流转企业具体负责的“企管”模式进行管护。二是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承包经营土地范围内的农田灌溉井,由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护。三是分散管理的农田灌溉井,可由村委会牵头,明确专职管护员或受益农户直接管护。四是鼓励有条件的村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引入三方专业化管护单位进行管护。
(五)强化运行管护巡查。区农业农村局要指导长营子镇制定农田灌溉井设施巡查制度,加强对管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督管理。管护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检查和管护工作,在灌溉期前、洪涝等特殊情况发生时加密巡查频次,并做好巡查记录,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对灌溉井设施出现的故障,管护人员要及时上报,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维修;重大故障由长营子镇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确保设施及时恢复正常。
(六)规范损毁工程处置程序。农田灌溉井及配套设施设备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因自然灾害导致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损毁无法修复使用的,由村委会或管护主体上报长营子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七)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区农业农村局、长营子镇、村委会要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群众、各类经营主体对破坏灌溉井设施、管护不到位等行为监督举报,对破坏、盗窃农田水利设施设备的,管护主体应及时向村、镇和公安机关报告,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八)建立资金保障制度。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建立以受益户承担为主、市场化运作经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机制。区镇村根据实际,在政府预算和村集体收益中安排必要的管护经费,保障农田灌溉井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支出,整合乡村振兴、农田水利建设等专项资金,将灌溉井管护纳入重点支持范围,保障运营资金,确保长效运行。
(九)运行数字化管理。依托阜新市涉农民生重点项目管理系统,全面采集、精准录入,建立“一井一档”,实现数据实时更新与动态维护。对农田灌溉井设施实行从规划建设、日常管护、维修改造、报废处置等各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打通问题发现和处置通道,推动管护工作实现精细化,提升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
(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镇、村要广泛宣传发动,树立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传播正能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广大农民、各类经营主体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农田灌溉井管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结合实际抓好本机制贯彻落实。长营子镇要加强统筹协调,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鼓励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凝聚农田灌溉井管护合力。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新邱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为提高我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能力,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强化长效运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目标
以构建农村供水工程可持续运行为目标,强化要素保障,推动形成镇域统管、分级负责、农民参与、权责利相统一、齐抓共管的运行管护格局,促进工程长效运行。
二、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达到供水标准并完成移交的农村供水工程相关管理活动。
三、具体要求
(一)健全责任体系
按照“区级统筹、乡镇为主、村级运行、行业监管”的责任体系,厘清事权,各负其责。
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行业部门、乡镇政府农村供水监管职责,审定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区级管理办法,落实管理机构、财政经费、有偿用水、水源保护等政策措施,研究处理农村供水重大问题,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监管、镇村抓落实”的行政管理责任体系。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水质监测和人员培训,指导督促镇政府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制度,保障供水安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设方案,下达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农村供水水价核定和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培训、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等。
生态环境部门: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长营子镇:作为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管理单位的水费收缴、日常巡查、水源保护范围监督检查等制度执行情况、解决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缺口,保障工程运行良好。
村委会:作为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提供优质供水服务。承担工程日常管理、水费收缴、环境保护、常规检修等工作,保证工程设施、设备运转良好;对水费收缴、日常运行费用、维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确保公正公开透明;发现工程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对调试检修净化消毒设备、主干管路等需要专业性维修的事项,及时报请长营子镇。
(二)规范产权移交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明确产权归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长营子镇,项目建设单位配合长营子镇做好资产登记,纳入长营子镇国有资产管理台账。资产完成移交时,长营子镇同步完成与工程所在村管理使用权的移交,与村委会签订管护协议(对于受水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的,长营子镇可协调其中一村作为运行管理单位或直接由长营子镇确定一个运行管理单位)。
(三)推行专业化管护
坚持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着力解决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不到位、服务不到位问题。政府可依托央企国企建立工程专业化管护队伍,对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统一开展工程年度维修工作;引进国内水处理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农村供水净化消毒设备检修、药剂调配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划分界定专业化管护和管护单位维修管护责任范围。对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如水质检测、净水设备维护、大范围管路维修等,由专业化维修队伍负责,实现关键设施设备和环节的统管;对水表损坏、门窗破损、水泵维修等日常检修维修工作,由长营子镇和管护单位负责。
对农村供水工程安装规范统一的公示牌,设立各级管理服务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明确维修上报渠道,畅通投诉问题处置渠道。对于发现的工程问题,由管理单位及时组织维修,做到随报随修,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四)强化经费保障
建立“农村居民有偿付费、镇村适当补贴、区级财政兜底保障”的资金保障机制。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长营子镇评估工程运行状况,因地制宜,通过合理制定水价、优化运行能力、降低支出成本、以城带镇、联合经营等多种方式,强化市场化、法治化管理,保障工程收支平衡。
村集体负责引导村民树立有偿用水意识,将水费收缴纳入村规民约,确保足额缴纳水费。用水户要按照供水水价足额及时缴纳水费;缴纳水费不足以覆盖运行成本的,由村级承担不足部分,从集体收益中安排专项补贴;长营子镇负责保障本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对村级管理单位不能完全承担运营资金的,补足日常维修经费。区财政负责安排大修事项资金支出,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争取上级维修养护资金,形成分级承担的经费保障机制。
(五)全力保障饮水安全
1.强化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按照供水规模和重要程度,按乡镇级、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标准,对本地区农村供水工程全部划定水源保护范围。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长营子镇对本地区农村供水工程划定保护范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设立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以及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从源头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2.优先解决农村供水工程水质问题。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及省市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水质检测监测指标和频次,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水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对水质不达标工程,通过寻找替代水源或采用相应净水工艺解决。
3.大力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建设。加快农村供水保障工程(一期、二期)建设,因地制宜实施集中供水规模化无法覆盖的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通过联网并网、更新改造等措施,配套净化消毒设备,改善水质条件,保障农村群众都能喝上“放心水”“安全水”。
四、保障措施
加强对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统筹,细化职责分工,协同发力,强化制度保障,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水价,建立多元资金保障机制。坚持工程建设与运行管护并重,运用市场化手段,着力补齐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短板。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培养有偿用水和节水意识,倡导群众参与管理,形成共治共享局面。
新邱区农村供水工程安全饮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后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管理规范、长期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全饮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有利于工程效益的长期稳定发挥,有利于管理单位自我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以解决人饮为主要目的,在建制村以及有关村民小组兴建的供水工程。适用于我区域内使用国家各类投资、群众自筹资金及其它社会资金兴建的各类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第四条 由镇组织各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安全饮水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镇域内各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镇域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及各供水管理单位和用水受益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按照“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核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农村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落实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程良性运行和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七条 各村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后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管护职责,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公示收费标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八条 各村要成立安全饮水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负责人由村委会法人担任,统筹全村各供水工程的管理,确保各供水工程运行正常。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供水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社会监督。
(一)对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取得卫生部门颁发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定期养护维修制度。要求集中供水工程设备每年至少检修一次,供水管网每月巡查一次,蓄水池每月清洗消毒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三)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水源变化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和运行工作日志等,资料要完备真实并有专人管理。
(四)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明确水费收取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向全村村民公示,报镇政府备案,收支应纳入村财务管理范畴。村委会要落实专人定期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收取的水费用于各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维护开支,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水价核定及水费收缴
第十条 合理确定水价,实行计量收费或年度管理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阜发改发〔2017〕58号)规定,以村为单位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讨论,合理确定各村供水水价。采用计量水价和非计量水价方式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收取的费用用于镇村供水设施的管理、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和日常维护。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超过水费缴纳期限三个月后,仍不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四章 水源及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 各村、受益区群众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水源水质不受破坏的义务。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划定安全饮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六)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活动。
(七)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征得镇村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水源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标准要求恢复或依法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镇负责对接区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做好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要定期邀请区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安全分析检测。及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十六条 各村河长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时及时向所在镇河长报告。
第十七条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及建后运行管理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同河长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各村(社区)供水运行管理工作将纳入年终工作考核,并与村干部的绩效工资挂钩。对各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水源污染、工程损坏严重或长时间停水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个人)要依法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二十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新邱区农田基础设施运行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田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工程持续稳定的发挥效益,根据《阜新市农田基础设施运行管护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工程运行管护和资产管理,其他部门立项建设的农田基础设施工程按原规定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田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及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晰资产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运行良好。
第四条 农田基础设施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施、设备属国有资产。具体包括: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设施、设备。
第二章 运行维护
第五条 农田基础设施、设备运行应当以保护和利用国有资产为目标,因地制宜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小农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涉农企业积极性,鼓励受益主体承担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政府应在申请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立项 时出具管护承诺,并于项目验收合格后,接收项目工程、设备,负责工程、设备等日常运行管理。
第七条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前,要因地制宜地明确适宜的工程管护主体。管护主体主要是乡镇政府、农民群众、小农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涉农企业。
第八条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充分发挥管护主体积极性,使其参与项目工程施工建设质量监管工作。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工程、设备等资产移交手续;与管护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移交工程、设备的管护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责任。
第十条 落实管护主体后,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管护工作。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农田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原则上,永久工程由管护主体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组织日常维护。附属工程、需拆卸工程或设施,由管护主体编号,统一收回、统一存放、统一安装。工程、设备等需要报废的,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区政府负责建立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 建立管护经费合理分担机制,明确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确定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并监督废弃工程设施处置到位。
第十二条 镇政府应以村为单位,建立农田基础设施工程、设备国有资产登记清查制度,对所有设施、设备建档立卡,利用远程监控等科技手段,对输配电变压器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监管,全面掌握和跟踪工程及设备的基本情况、使用情况和运行管护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配备管护人员1-2名,建议优先在本村贫困户中选取管护人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镇政府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农田基础设施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镇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先行垫付资金,完成修缮或改造作业,并经区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申报拨付维修、改造费用。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管护费用主要由受益主体承担。镇政府应当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护经费,保障农田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支出,并制定相关办法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提取的管护费用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及管护人员工资等方面。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主体应定期公布运行维护费用的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对在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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