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新邱区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日期: 2025-02-14 浏览量:126 来源:新邱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张翔宇 文字大小:

为深入推进玉米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调整大豆目标价格政策,自2017年开始,国家决定调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建立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并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对玉米和大豆实际生产者给予补贴,实现补贴机制相衔接。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7261号)和阜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阜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阜新市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农发〔2017〕183号)、《关于印发阜新市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农发〔2018〕32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国家继续在我省实施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同时,自2017 年开始,将原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调整为大豆市场化收购,并建立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对大豆生产者给予补贴,并将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发放纳入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发放渠道,实现补贴机制相衔接。建立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对我省玉米、大豆生产者给予补贴,有利于促进玉米、大豆实现供求基本平衡并与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保障优势产区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 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玉米、大豆、稻谷价格由市场形成,充分发挥价格对生产的调节引导作用,体现优质优价,建立玉米和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制度,对玉米、大豆、稻谷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保障种粮基本收益。

2. 差异补贴、调整结构。综合考虑种植面积和产能因素分配资金,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倾斜,促进种植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3. 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区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制定全区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核定补贴额度,确定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流程和资金管理原则;相关部门要细化完善补贴实施方案,落实补贴政策,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4. 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拨付要做到标准明确、流程规范、过程透明。要充分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基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高效稳妥有序发放。

二、主要内容

(一)核定补贴资金规模

区级补贴额度核定。是根据当年省对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量,以促进粮食供需平衡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向优势产区倾斜为基本原则,按照各市玉米、大豆播种面积和产量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市将根据省的综合测算方法向区级测算分配。

(三)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1.补贴范围。全区所有种植玉米、大豆的生产者。

2.补贴对象。合法耕地(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 上的玉米、大豆、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本地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合法的外来租种者等)。对于土地流转的,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生产者,如由土地承包者领取补贴的,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用,真正让玉米、大豆、稻谷生产者受益。

3.补贴依据。生产者在合法耕地上实际播种的玉米、大豆、稻谷种植面积,不包括在国家、省及市已明确退耕土地、未经批准开垦地或禁止开垦土地上的种植面积;不包括已被政府征用并获得补偿、暂时未能开发使用的耕地上的种植面积;不包括青贮玉米种植面积。

4.补贴标准。按品种统一测算补贴标准,根据市核定下达的补贴额度,依据区农业部门提供的补贴面积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要适度高于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

(四)补贴面积核实

当年玉米、大豆、稻谷播种结束后,区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组织好玉米、大豆、稻谷生产者分户补贴面积的统计核实确认工作。

1.自主申报登记。生产者当年玉米、大豆播种结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向耕地所属村委会申报当年实际种植面积,标明种植玉米、大豆耕地属性(承包、流转等),同时登记领取补贴 惠农“一卡通”账号。

2.统计汇总核查。由镇政府组织农业等相关部门部署各村委会对全村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基本信息情况(姓名、玉米和大豆、稻谷种植面积、耕地属性、“一卡通”账号 等)按照统一格式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核查确认。

3.实行村级公示。经核查确认的生产者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由镇农业等相关部门经手人和政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的基本信息,要立即核实并更正,确保基本信息完整准确。

4.汇总备份上报。以镇为单位,镇农业主管部门对各村委会经公示无误的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分户情况)汇总,由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镇公章后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基本信息情况表备份归档,以备核查。

5.汇总抽查确认。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汇总核验全补贴基本信息,并对上报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核验并确认。补贴面积确认工作应于每年810日前完成,并以正式公函形式将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送区财政部门,以便测算补贴标准,发放补贴资金。

6.动态信息管理。镇政府要组织农业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玉米、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建立完善补贴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对补贴基本信息实施动态更新,确保相关补贴信息真实完整。

(五)补贴资金管理与发放

1.及时划拨资金。区收到市下达补贴资金后,根据市测算分配办法,科学、合理测算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到镇。镇财政应于收到区下达补贴资金并收到镇农业主管部门报送补贴基本信息后(以后到者为限)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全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

2.规范资金发放。玉米和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与专户内其他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除区级财政拨付并对玉米、大豆、稻谷生产者发放补贴资金外,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必须通过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拨。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一卡通”账号等基本信息,结合本地区补贴资金额度及补贴标准,分解测算分户补贴金额,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生产者存折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

3.公告发放情况。当年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镇财政部门要将全镇补贴资金发放信息,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以及完成补贴发放的时间等。

4.建立备案制度。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完毕后,镇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将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上一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并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区级也应于全部补贴发放完成后15 内将补贴发放情况报市备案。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玉米和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区级农业、财政等部门将建立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保障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建立统筹玉米和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制定统筹玉米和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面积的核实操作办法,指导做好玉米和大豆、稻谷补贴面积核查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指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镇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做好组织动员和指导检查,对贯彻落实本地区生产者补贴政策负责,可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安排必要经费,保证面积核实、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区级要制定完善贴政策实施方案、补贴面积核查操作办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并报市备案,指导基层做好补贴面积统计汇总核查、补贴资金发放等具体工作,按期报送政策落实情况。

(二)规范操作流程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发放效率,确保资金安全。要继续坚持与完善补贴公示、公告制度,加强和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数据信息库等已有基础,及时掌握、动态更新土地流转、补贴对象信息数据,确保相关补贴信息真实完整。

(三)严格监督检查

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一折通”、“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每年在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后,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

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手机、明白卡、宣传手册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方式,使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广泛宣传,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掌握补贴政策要点,赢取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四、责任追究制度

玉米和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 原则,合理明确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个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补贴资金申报环节

具体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二)补贴资金分配环节

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补贴资金使用环节

具体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区财政、农业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 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 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有关事宜

本方案自2024年7月8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213012002玉米生产】2024年10月第1批次.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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