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解读
《关于修改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解读

日期: 2016-07-18 浏览量:48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马新 文字大小:

    一、基本情况说明
    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夯实建设法治政府基础,严格执行《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阜政办明电〔2016〕28号)规定,区政府法制办作为《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起草部门,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建议,承担本次修改工作。
    此次修改拟将《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较大数额是指区、镇政府及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2000元以上,对法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
修改后《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大。
    二、必要性说明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增强行政处罚规范性,有效管控行政处罚随意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省政府法制办相关领导提出,要将80%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纳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范围。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阜政办明电〔2016〕28号)中亦作出“原则上80%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要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
    按照修改前的《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相关规定,我区很难达到将80%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这与省政府规章立法宗旨和目的存在差距,也不符合市政府文件的相关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基础缺乏保障,有潜在的被上级政府撤销的风险。
    三、可执行性说明

    修改前已具备备案审查工作经验,不存在备案审查在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不可执行的问题,修改后具备可执行性。

新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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