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司法局关于《阜新市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2-08-05 浏览量:384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格桑 文字大小: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阜新市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9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邮寄:阜新市司法局(阜新市细河区育新路9号市司法局办公楼306室立法科,邮编:123000,信封上注明“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2.邮通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至:fxssfjlfk@163.com。

  3.通过传真将修改意见发至:0418——2915634。

 

 阜新市司法局

                         2022年8月5日

 

 

阜新市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阜新市辽代古塔墓葬城址的保护和利用,传承人类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阜新市行政区域内辽代古塔墓葬城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保护对象】本条例所称辽代古塔墓葬城址,包括塔营子塔、东塔山塔、塔山塔、关山辽墓、塔营子古城、红帽子城址、西南城子城址、小五喇叭城址、土城子城址;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他辽代遗址遗迹。

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辽代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评价考核体系,全面负责阜新市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工作。

各县(以下简称“县”,含区,下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负主体责任,负责协调解决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有关的问题。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辽代古塔墓葬城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构保障辽代古塔墓葬城址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辽代古塔墓葬城址的日常保护工作。

第六条【资金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经费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社会捐资等形式,筹集辽代古塔墓葬城址发掘、保护和利用资金。

第七条社会职责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辽代古塔墓葬城址的义务,对破坏辽代古塔墓葬城址及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表彰奖励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和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保护内容】辽代古塔墓葬城址的保护内容包括:

(一)古塔的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古塔本体,古塔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采集、出土和地下埋藏的文物;

(二)墓葬的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墓葬本体,墓葬的祭祀庙等地面建筑遗存,墓葬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采集、出土和地下埋藏的文物;

(三)城址的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城址的城墙,城址内的点将台等地面建筑遗存,城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采集、出土和地下埋藏的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遗迹和文物等。

第十条保护规划辽代古塔墓葬城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依照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保护措施辽代古塔墓葬城址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管护设施、保护标志碑等的维护工作;加强利用辽代古塔、墓葬开展非法祭祀、非法宗教活动的管理;加大在辽代城址垦荒、采土活动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禁止性规定】在辽代古塔墓葬城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登城址的城墙、点将台等地面建筑遗存,在城址的城墙、点将台等地面建筑遗存上堆放杂物;

(二)擅自进入墓葬或攀登墓葬的祭祀庙等地面建筑遗存,在墓葬里或祭祀庙等地面建筑遗存上涂污、刻画、堆放杂物; 

(三)擅自进入或攀登古塔,在古塔上涂污、刻画、堆放杂物; 

(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五)违规倾倒、堆放垃圾等废弃物; 

(六)涂污、刻画、损毁、擅自移动管护设施或者标志;

(七)垦荒、放牧、规模化养殖、修渠、打井、深耕等;

(八)擅自修建陵园、坟墓;

(九)擅自采矿、采石、采土、采砂、挖窑、烧砖等;

(十)擅自设立高压线塔、通讯铁塔、大型广告物或者其他影响辽代古塔墓葬城址历史风貌的设施;

(十一)其他危害或者破坏辽代古塔墓葬城址的行为。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管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应急预案,并根据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需要,对辽代古塔墓葬城址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考古发掘管理】考古发掘单位对辽代古塔墓葬城址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情况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并提出保护意见。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级考古研究机构通过合作考古方式,参加国家、省考古发掘单位对辽代古塔墓葬城址的考古发掘、资料整理、文物研究等工作。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管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志愿服务机制,加强辽代古塔墓葬城址的保护。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市、县博物馆捐赠文物、资料等。

第十六条【展示利用】辽代古塔墓葬城址的展示和利用,应当在保护的基础上,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先行、最小干预的原则,诠释、展示、宣传辽代文化价值,加强辽代文化研究与交流,挖掘文化内涵,发展文旅融合新业态。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辽代古塔墓葬城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责任】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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