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细则

日期: 2024-11-06 浏览量:235 来源:新邱区住建局 责任编辑:梁斌 文字大小: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根据《阜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阜政办发[2009]8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租金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城镇居住或工作;

(二)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

第四条  对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根据租金补贴发放年度计划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采取轮候的方式,给予租金补贴。

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额=家庭人口数×(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租金补贴额。

第五条 租金补贴保障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8平方米以下的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保障面积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0平方米;

租金补贴标准:租金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

人口计算方法:1至3口人按3口人计算,5口人以上的按5口人计算。

第六条  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核定以民政部门认定的连续2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为准。

第七条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住房面积的核定按照现住房建筑面积进行核定。

下列住房在核定时均纳入申请家庭的现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享受过各种优惠政策的住房。

(二)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三)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现住在父母、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第八条  申请租金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

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填写《阜新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由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由申请家庭推荐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作为代理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阜新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2、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3、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借住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证明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申请租金补贴家庭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填写《阜新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阜新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审批表》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审核

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市里下达的年度计划和轮候的相关条件,确定享受租金补贴的具体名单,经5天公示无异议后,在《阜新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阜新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审批表》和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批。

具有享受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等综合因素,按以下条件排定轮候顺序,根据租金补贴发放年度计划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按顺序发放。

1、无房户(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2、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特困户。(应出示市级以上医院有效的诊断书、病志、化验单、影像资料等);

3、军烈属、肢体残疾,视力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听力语言残疾的低保户(以残疾证为准);

4、低保家庭成员中有满70周岁的;

5、低保家庭成员中有30周岁及以上未婚子女;

6、对于同一困难程度的按摸号顺序排队轮候。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由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租金补贴资格。

(四)批准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通知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个人账户。

(五)发放

1、取得享受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按照能租则补、不租不补的原则,根据自身需要到市场租赁住房, 并与出租人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凭《房屋租赁许可证》与申请人签订《阜新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书》,并在指定银行建立个人账户。

2、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本县(区)承担的补贴款打入个人账户。需要市里补贴的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账号和住房租金补贴金额。

3、申请人持个人账户凭证到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银行领取补贴款。

(六)退出

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会同县(区)民政、街道办事处对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租金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金补贴的书面决定,并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8平方米住房标准的;

2、家庭人均收入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已购买住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4、未在租赁住房居住或对租赁住房进行转租的。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租金补贴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达各县(区)年度租金补贴计划,各县(区)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租金补贴资金。

第十条 申请人对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租金补贴结果、审核结果或者有关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租金补贴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对以欺骗等手段获得租金补贴的,由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三年内不得申请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租金补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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