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邱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4-01-09 浏览量:61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格桑 文字大小: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守住民生底线,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辽民发202134号)、《关于印发阜新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阜民发202138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救助原则

坚持适度救助、及时高效的原则,以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托底、高效、衔接的原则,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

二、救助对象

根据急难情形发生的紧迫性和持续时间,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爆炸、矿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短期内无法就业或无法返乡以及遭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或无法支配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理赔、专项社会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应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按照市民政局临时救助相关文件要求,分类分档进行救助,对于特殊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四、日常管理

(一)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台账。一镇、两街道每月向区民政局汇报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并每季度进行公,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依法公开意识,不得将与救助无关的信息进行公示。

(二)在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中,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身份、劳动能力、急难情况等证明材料,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

(三)加强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个别特殊紧急情况,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方式,由受助人领取签字,受助人确实无法签字的,应有至少2名相关证明人签字。

(四)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特殊困难人员救助

(一)对于流浪乞讨遣返人员、两劳释放人员等无处居住、无亲属照顾的特殊困难人员,暂未获得任何救助的,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花销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上报给予临时救助。过渡期内,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协助其申报符合条件的各类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安排住宿、急病救治、协助寻亲等救助,过渡期后困难群众的救助按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以临时救助的方式给予救助。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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