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03-18 浏览量:236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马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
新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事故处置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指挥部及职责
2.2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工作组及职责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事故评估
4 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4.2医疗保障
4.3人员及技术保障
4.4物资与经费保障
4.5社会动员保障
4.6宣教培训
4.7应急演练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3总结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预案实施
7.3预案解释
新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阜新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IV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事故处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指挥部及职责
新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办主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和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较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对食品安全事故指示精神以及采取的各种措施,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食品事故信息、工作进展及经验,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区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区发改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指导开展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区经贸局:负责协助食盐及相关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区服务业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区农经局农业站:负责组织对种植业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区农经局林业站:负责森林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区农经局水利站: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区动监局:负责畜牧业食用畜产品生产、畜禽屠宰、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科:负责加强市场监管;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查处;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查处食品违法广告。负责对食品生产相关产品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管科: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指导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故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
区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新邱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环保新邱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区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主任由区食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文电、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卫生局、新邱公安分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安办)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测评估组,确定食品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新邱公安分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文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评估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直报体系,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12331,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闻媒体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省和其他市及有关部门通报我区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食安办)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食安办)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在30分钟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食安办)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在30分钟内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食安办)。
(6)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区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逐级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3.3事故评估
3.3.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3.2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舆论监测、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信息共享系统、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直报系统等内容。
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通报值守电话,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采集沟通和有效利用,及时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4.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快速便捷、高效救治、功能完善的医疗救治体系,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建立快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3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4.4物资与经费保障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与调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抽样及检验等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工作经费。
4.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设备、设施。
4.6宣教培训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7应急演练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核定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按《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核定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核定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在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区监管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Ⅳ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对事故发生现场做好保护工作。
(2)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工作。
(3)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开展现场检查。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6)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其他地区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告,并协调外事等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准备工作。
(7)对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和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组织或个人行为,公安机关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8)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事故人员健康危害和救治情况、检验检测数据、流行病学和现场调查结果、次生与衍生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性质,研讨控制措施,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决策建议。
(9)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事件真相,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5.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4信息发布
Ⅳ级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应急处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区政府或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2〕25号)即行废止。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新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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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阜新市新邱区新邱大街53号 邮编:123000 Email:xqzf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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