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及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日期: 2016-09-15 浏览量:169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38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及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阜政发〔2016〕48号)精神,经研究,区政府决定调整与我区相关的16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接收6项,取消3项,调整为日常管理的7项。

对调整为日常管理的工作,一旦有此类审批事项发生,有关部门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

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并以此为契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附件:新邱区人民政府接收取消及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16项)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邱区人民政府接收取消及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计16项)

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项)

转为日常管理,按照法律程序实行一事一议办理的1项

临时占用绿地和树木砍伐、移植审批。(行政许可)

二、区农村经济局(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6项)

(一)省取消我区对应取消的1项

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区直部门对应行政职权事项名称为“区级森林公园设立”)。(其他行政权力)

(二)转为日常管理,按照法律程序实行一事一议办理的3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行政许可)

2.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凌河流域除外)。(行政许可)

3.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许可(凌河流域除外)。(行政许可)

4.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凌河流域除外)。(行政许可)

(四)市下放我区原已接收保留的1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三、区文化体育广电局(1项)

市下放我区原已接收保留的1项

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娱乐场所中《电子游艺场所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项)

市取消我区对应取消的1项

对违反《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项)

(一)省取消我区对应取消的1项

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

(二)转为日常管理,按照法律程序实行一事一议办理的2项
       1.计量人员考核(区级机构人员考核)。(其他行政权力)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其他行政权力)

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项)

市下放我区接收并保留的4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汽车加油站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行政许可)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3.非煤矿矿山企业、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确定公告(标准化证书三年到期后复评工作)。(其他行政权力)
       4.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备案(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行政权力)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