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09-15 浏览量:169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38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及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阜政发〔2016〕48号)精神,经研究,区政府决定调整与我区相关的16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接收6项,取消3项,调整为日常管理的7项。
对调整为日常管理的工作,一旦有此类审批事项发生,有关部门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
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并以此为契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附件:新邱区人民政府接收取消及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16项)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邱区人民政府接收取消及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计16项)
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项)
转为日常管理,按照法律程序实行一事一议办理的1项
临时占用绿地和树木砍伐、移植审批。(行政许可)
二、区农村经济局(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6项)
(一)省取消我区对应取消的1项
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区直部门对应行政职权事项名称为“区级森林公园设立”)。(其他行政权力)
(二)转为日常管理,按照法律程序实行一事一议办理的3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行政许可)
2.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凌河流域除外)。(行政许可)
3.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许可(凌河流域除外)。(行政许可)
4.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凌河流域除外)。(行政许可)
(四)市下放我区原已接收保留的1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三、区文化体育广电局(1项)
市下放我区原已接收保留的1项
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娱乐场所中《电子游艺场所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项)
市取消我区对应取消的1项
对违反《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项)
(一)省取消我区对应取消的1项
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
(二)转为日常管理,按照法律程序实行一事一议办理的2项
1.计量人员考核(区级机构人员考核)。(其他行政权力)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其他行政权力)
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项)
市下放我区接收并保留的4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汽车加油站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行政许可)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3.非煤矿矿山企业、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确定公告(标准化证书三年到期后复评工作)。(其他行政权力)
4.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备案(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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