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5-11 浏览量:94 来源:新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马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阜新市《关于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政办(2009)67号文件】精神以及《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发( 2014)35号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结合新邱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既要考虑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正、公平、公开,依法办事,严格程序;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必保”;补偿安置后,原农用地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由新邱区统一规划;征用集体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必保”的原则,任何项目征用土地,必须根据失地标准,优先解决大部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二、身份确定
被征地农民中,全部失地农民自愿转为城镇户口,也可以保留农民户口,其他失地农民户口不变。
三、保障办法
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方式有两种,根据不同年龄及失地标准确定参保方式
(一)、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大部分失地或少部分失地但剩余土地小于1.8亩的,按以下年龄段划分参加社会保险方式 。
(1)、被征地农民中,不满18周岁的村民和18周岁以上在校生(国家全日制学校),可予以货币安置,今后达到参保年龄的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缴费之月计算参保年限,不允许向前补缴。
(2)、被征地农民中年满18周岁以上(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除外),女年满 55周岁以下、男年满 60周岁以下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保险费用优先从征地资金村集体提留部分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允许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参保年限,待连续缴费15年且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后,享受退休待遇。根据阜新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相应待遇 。
(二)、失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少部分失地或人均剩余土地大于1.8亩的,征地农民按货币安置方式解决社会保险,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大部分失地或少部分失地但剩余土地小于1.8亩的,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被征地农民中,不满16周岁的村民和16周岁以上在校生,可予以货币安置,达到参保年龄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城乡居民保险。
4、允许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对距法定退休60周岁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最多15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特殊群体)、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65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各补10%。按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65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30元、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对选择3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均给予160元的缴费补贴。保费优先从征地补偿费中村集体部分支付,不足部分由失地农民负担。待参保人连续缴费15年且男女年满60周岁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发放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区政府为了提高失地农民生活质量,每月增加一定标准补助金(200元),使其养老金标准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至参保人终止待遇停止发放补助金。 参保人员死亡的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享受死亡待遇。
三、大部分失地且未参保的老年农民待遇发放及标准
被征地农民中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在没有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由政府按月发放生活费(308元)。生活费标准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三挡标准执行,并根据阜新市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享受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生活费优先从村集体提留部分支付,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负担。对年龄满55周岁征地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女性失地农民,达到60周岁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待遇,同时兼得失地农民三档生活补助费,但不兼得由政府承担另外加发一定标准补助金,如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死亡没有任何丧葬费抚恤金。
四、被征地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可凭社保经办机构证明,不再重复参保,并领取征地被保险中村集体提留农民本人部分,用于继续缴纳社保费。
五、村集体所得被征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失地农民交纳养老保险。此项资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
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第6批次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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