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诉求热线解答 (生态环境领域)

日期: 2023-05-17 浏览量:201 来源:新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格桑 文字大小:

一、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按照评价对象一般分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什么是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三、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含义是什么?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数值越大,空气污染越重。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6项。

AQI值在0-50表示空气质量状况为一级(优)

AQI值在51-100表示空气质量状况为二级(良)

AQI值在101-150表示空气质量状况为三级(轻度污染)

AQI值在151-200表示空气质量状况为四级(中度污染)

AQI值在201-300表示空气质量状况为五级(重度污染)

AQI值在300以上表示空气质量状况为六级(严重污染)

四、什么是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

  PM是英文particulate matter(颗粒物)的首字母缩写。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分别指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和2.5微米的颗粒物,是表征环境空气质量的两个主要污染物指标,通常用质量浓度来表示,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

颗粒物的来源可分为自然源和人为源。自然资源包括风扬尘土、火山灰、森林火灾等;人为源包括一次颗粒物和二次颗粒物。一次颗粒物指的是由污染源直接排放到大气中的颗粒物,包括废弃物焚烧、燃煤烟尘、工业粉尘、机动车排气、建筑及道路扬尘等;二次颗粒物是指排放到大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氨、挥发性有机物等通过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而产生的颗粒物。

PM10可以被人体吸入,沉积在呼吸道等部位,从而引发疾病。PM2.5可以进入肺部,长期作用可使局部支气管的通气功能下降、细支气管和肺泡的换气功能受损。吸附着有害气体的PM2.5可以刺激或腐蚀肺泡壁,长期作用可使呼吸道防御机能受到损害,发生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

五、什么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根据《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辽环发〔2022〕20号)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采取环境行为年度记分制。以下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1.重点排污单位;

2.上一年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

3.上一年度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4.在属地开展服务工作的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维、环境监测等社会环境服务机构;

5.根据管理需要应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鼓励其他企业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包括违法案件查处、环境安全、绿色发展、社会监督及环保公益等方面32项指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超低排放改造、绿色创建可获得加分。问题立即改正并消除环境污染的可不予扣分;三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可核销扣分

环境信用分为四个等级:10分及以上为守信企业,7分—9分为一般守信企业,1分—6分为失信企业,0分及以下为严重失信企业。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可引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失信企业将受到严格管理,取消当年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资格;严重失信企业将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受到部门联合惩戒。

六、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

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且有明确责任主体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情形。对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对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环节包括对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包括5个方面:清污费用、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七、入河排污口有哪些管理要求?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

(一)依法取缔一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的,予以取缔。  

(二)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

(三)规范整治一批。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八、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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