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邱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23-07-20 浏览量:24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梁斌 文字大小:


长营子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新邱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0

(此件公开发布)

    新邱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阜新市新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当周边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区减灾委员会组成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人员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

区减灾委主任:分管管理副区长担任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武装部、新邱公安分局、新邱交警大队、区工信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新邱分局、生态环境新邱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红十字会、市南供电局新邱供电所、联通、移动、电信新邱分公司。

区减灾委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责。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区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6)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及时传达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落实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区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组织编制全区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履行应急值守,综合协调,信息汇总职能。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综合研判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制定应急物资准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民政局: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发生自然灾害后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区政府领导报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区政府领导批示;负责协调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在灾区工作、旅游的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协调争取和妥善接收国境外捐款捐物,支持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信息,负责统计报道全区领域受灾新闻宣传情况,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发改局:负责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年度重大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上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统筹规划,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根据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储备管理自然灾害救灾物资,根据调拨指令调出储备物资。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新邱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新邱交警大队: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区消防救援大队:实施紧急救援,搜救现场被困人员,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其他救助工作。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指示,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抢运人员物资,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调度和监督检查;向省(市)财政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及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省、市下拨的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相关部门配合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工信局:协调、联络通信运营商和供电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供电保障。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企业和通信行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医疗救援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防止人为造成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确保灾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应。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新邱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制订地质灾害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新邱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组织专家评估因灾造成重要建筑的损失,并提出恢复重建建议;负责灾区恢复重建规划、设计和质量技术监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中公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抢修被毁公路;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协调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负责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有关部门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工作;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负责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做好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核查、评估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损失情况;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区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外宣部门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组织开展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文广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赈济救援、心理救援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对口捐赠款物。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南供电局新邱供电所:接受区减灾委的统一指挥,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保障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负责及时抢修因灾受损电力设施,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负责指导电力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配合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减灾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纪委监委: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全区综合防灾减灾所有涉灾部门从事防灾减灾工作的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2专家组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区减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应对建议、咨询意见。

2.3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灾情评估组

组长单位: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自然资源新邱分局、生态环境新邱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

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上报灾情数据,组织力量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区、市及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地震灾情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应急管理局负责。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武装部、新邱公安分局、新邱交警大队、区住建局。

主要职责: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政府办公室、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市南供电局新邱供电所。

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交通、电力保障。保障救灾人员、物资运输,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健局

成员单位:市场监督局、区民政局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除害灭病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新邱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交警大队、区武装部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稳定社会秩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物资发放,人身财物安全、社会稳定。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财政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民政局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准备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市南供电局新邱供电所、区住建局。

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做好农作物种子调配、供应;做好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损毁农田的修复工和工农业生产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文旅广电局

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经区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完成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3.灾害预警响应

3.1预警发布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及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3.2预警响应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预警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决定是否启动预警响应。

3.3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并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出现灾害威胁的相关镇街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同时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运机制。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救灾准备工作。

(5)减灾委成员单位向区政府、减灾委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预警解除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政府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

对造成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1.3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专题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灾情稳定前,及时发布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动态、救灾成效、灾区需求及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应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6)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自然灾害由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审批发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上级人民政府减灾委审批发布。

(7)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关于灾情信息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5.区级应急响应

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5.1I级响应

(1)在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 因灾死亡10人以上。

②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以上。

③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8万人以上。

④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5.1.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2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单位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履行各自的职责,区减灾委及其他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报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物资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新邱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灾区消防管理。区武装部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信局联系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自然资源局为救灾工作提供地质保障服务。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台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导控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区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社会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援助。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 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③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④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单位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履行各自的职责,区减灾委及其他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人带队,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报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镇(乡)、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物资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灾区消防管理。区武装部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自然资源局为救灾工作提供地质保障服务。

(6)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信局联系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台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导控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区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社会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援助。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 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④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履行各自的职责,区减灾委及其他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人带队,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报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物资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新邱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灾区消防管理。区武装部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为救灾工作提供地质保障服务。

(7)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信局联系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8)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台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导控等工作。

(9)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区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区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1)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社会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援助。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4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我区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敏感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下调。

5.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方案和保障意见。

6.1.2统筹使用区以上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镇(乡)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镇、街道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镇、街道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3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新邱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区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1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区、镇(乡)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物资保障

7.2.1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按照实物储备、能力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供应预签约。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供应,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7.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

7.2.6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请求上级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区、镇(乡)二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按照区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区减灾应急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社会通信资源,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区政府应当根据全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卫健、应急、林业和草原、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区、镇(乡)、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

口支援机制。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开展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组织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商务、卫健、应急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支持和鼓励社会科研力量、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执行。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作废。

《阜新市新邱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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