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23-11-29 浏览量:185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梁斌 文字大小:


长营子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新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的组建和成员单位

2.1.2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2 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

2.3 专家组及其职责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3.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和风险评估

4.3 信息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 责任报告单位

4.3.1.2 责任报告人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4.3.3 信息报告内容

4.3.4 信息直报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级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5.2.2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5.2.3 医疗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5.2.5 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5.3 应急响应的启动

5.4 分级响应

5.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5.4.2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5.4.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5.4.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5.5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响应

5.6 应急响应的终止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7.2 应急处理技术体系保障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7.2.2 医疗救治体系

7.2.3 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7.3 卫生应急队伍保障

7.3.1 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原则

7.3.2 卫生应急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7.3.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与调度

7.3.4 卫生应急队伍演练

7.4 应急物资储备

7.5 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7.6 应急处理通讯与交通保障

7.7 应急宣传教育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制定

8.2 应急预案修订

8.3 监督检查

9   

9.1名词术语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实施时间



新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阜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的组建和成员单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和区卫健局的建议,区政府成立新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卫健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营商局、区一体两翼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新邱分局、新邱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旅广电局、区红十字会、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是煤化工管委会、区武装部、区统计局、区交警大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新邱火车站、长营子镇、街基街道办事处、新发屯街道办事处等。

2.1.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是否组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防控和对疑似患者会诊、提供转诊意见等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组织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培训与演练;负责组织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

区纪委监委: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作风的督查检查,针对督查中发现工作期间擅离职守、临危退缩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行动不力、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和严重后果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处置失当等原因致使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区纪委监委将一律从严从重严肃查处。

区委组织部: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组织动员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全程参与一线组织发动、考察识别干部、典型宣传等工作,切实为抢险救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区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按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与处理工作,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心理干预与应急知识宣传报道等工作。区委网信办: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处理不实信息。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有关信息(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等疫情报告,以区卫生健康局报告为准),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传达和督办区领导的批示及落实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备案,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区发改局: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问题,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供保障条件。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开复工的疫情防控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与卫健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等工作。

新邱公安分局: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封锁措施等。

区民政局:配合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要的排查工作,区级救灾物资(非医疗)的应急储备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传染病防治法》宣传工作。负责有关行政立法和有关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等工作。

生态环境局新邱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进行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卫健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预报等工作,及时向区卫健局通报人畜共患疾病的动物疫情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时的物价稳定工作,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借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使用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管。负责检查大型公共场所的消毒工作。

区文旅广电局: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境内外旅游团队人员安抚、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通过旅游团队跨地区传播扩散;做好文体活动场所的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及时发布国家旅游局关于主要客源国的预警信息。

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趋势、预警信息,及时通报,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有关组织发出呼吁,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对接受的款、物及时发放等工作。

新邱火车站:负责组织配合卫健部门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铁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新邱区人民武装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军地联防联控工作。

长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组织村、社区做好疫区来区人员排查、登记、监测、报告工作,抓好疫情防控。

新邱区经济开发区:落实属地责任,配合镇、街做好疫区来区人员报告工作,抓好疫情防控。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储备、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应急处置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

区卫健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共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专家组与职责

区卫健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地方、企业、军队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服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样本检测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行政区划,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区卫生监督所按区卫健局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3)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4)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地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周边地区。

(4)霍乱在全地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其他地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腺鼠疫病例。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市卫健委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4.2 预警和风险评估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4.3 信息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主要为: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环境保护、教育机构等。

4.3.1.2 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主要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营业医生。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主要为: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区卫健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报告的区卫健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

(3)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区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报告。

4.3.3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做好续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总结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4.3.4 信息直报

医疗机构可通过电话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

(2)要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调集征用有关物资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区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区、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海关、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海关负责实施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组织技术培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医疗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开展病人接诊和转运工作,对疑似患者会诊、提供转诊意见。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做好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计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理清传染病的传播链条。

(3)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实施消毒、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

(4)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2.5 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应急响应的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主要为: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建议。

(3)区政府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卫健行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4)区政府作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决定后,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应立即作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5.4 分级响应

5.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健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2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省政府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健行政部门的指挥、指导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健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5.5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等工作。

5.6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省政府或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市级卫健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级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县(区)级卫健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健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健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健行政部门。

6.2 奖励

区政府、卫健行政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人员、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区卫健行政部门要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健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 应急处理技术体系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三大技术体系,区政府要依法加大其经费投入,提高其人员、设施水平,增强其功能,提升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保证其房屋、人员、设备、功能四到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等公共卫生职能。

7.2.2 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急救机构:我区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设立新邱区紧急医疗急救分站,及时输送和转运病人。紧急医疗急救分站设立在新邱区二院。

7.2.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区卫健行政部门要明确其职能与任务,规范其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3  卫生应急队伍保障

7.3.1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原则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7.3.2 卫生应急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卫生应急队伍由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年轻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区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救灾防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紧急医疗救援卫生应急队伍。

7.3.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与调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区卫健局可直接组建和统一调度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补充、调整卫生应急专家队伍。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调用专家时,区卫健局以书面形式或其它紧急联络方式通知专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专家本人。紧急情况时,先通知专家本人,事后向所在单位补发书面通知。

7.3.4卫生应急队伍演练

区卫健行政部门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卫生应急队伍开展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区卫健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对预案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7.4 应急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7.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7.6 应急处理通讯与交通保障

区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7.7 应急宣传教育

区政府要组织宣传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旅广电等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画册、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 预案监督管理

8.1应急预案制定

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区级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

区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3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修订《新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修订《新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图解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