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修订新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修订新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25-07-21 浏览量:15 来源:生态环境新邱分局 责任编辑:张翔宇 文字大小:

一、修订背景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4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本预案。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三、修订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水平,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内容

《新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版)共有8章。

第1章为总则。明确了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件分级以及应急预案体系。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第2章为组织机构与职责。明确了新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各25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现场指挥机构,下设9个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当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区政府申请,市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应对工作。

第3章为监测、预警及行动。明确了成员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并对预警发布主体、制度及内容等做出相关规定。进入预警状态后,视情况采取分析研判、防范处置、应急准备、舆论引导等措施。

第4章为应急处置。明确了分级响应启动、信息报告和发布,以及现场应急处置和响应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本预案的指挥关系分级实施应急响应。企业事业单位(含园区)和区人民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4小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通过区政府授权发布,以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预案对突发环境时间的现场应急处置原则、先期处置、应急监测、人员转移安置、医学救援、维护社会稳定、安全防护方面工作进行了详细说明。

预案列出5种情形,符合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第5章为后期处置。预案明确了损害评估、事件调查、善后处置、应急过程评价工作要求。

第6章为应急保障。预案明确了预案制定、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资金、技术、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通信、基本生活、部门联动保障及加强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相关要求。

第7章为奖励与责任追究。预案中列明了给予奖励的4种情形,以及责任追究的8种行为。

第8章为附则。对名词术语解释、预案管理以及预案实施进行详细阐述,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邱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版)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新邱区分局

解读人:卜婷婷

解读人电话:0418-2714008

关于修订新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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