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6-04-20 浏览量:51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马新 文字大小:

新政办发〔2016〕18号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主要是指机关、企业、学校(含幼托机构)、建筑工地等单位供应内部职工、学生就餐的场所。要严格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许可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律不准核发许可证。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无证经营处理,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责任。
    开办食堂的单位要按照《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主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配置相应的硬件设施,建立严格规范的食堂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设施安全、人员安全、流程安全、制度安全、应急安全”等五方面的标准化管理。设施安全要求做到场地用房、加工制作、消毒、储藏、消防设备配置符合安全要求;人员安全要求做到食堂从业人员需取得健康证明和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并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档案,严格禁止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影响食堂食品安全的岗位工作;流程安全要求做到建立严格的采购、制作、清洗、消毒、储藏、废弃物处置等规范化的食堂工作流程,要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各类假冒伪劣、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杜绝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制度安全要求做到对采购、加工制作、消毒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措施落实到位,食堂消防、厨房供气、加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整改到位,加强食堂管理;应急安全要求做到认真落实防控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关键措施,有食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办法和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食安办,努力控制事故危害的扩大。
    符合《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要求的食堂,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合格后,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地点:新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邱区宏运路8号益民小区物业综合楼),联系电话:2650010。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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