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6-02-25 浏览量:359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罗思 文字大小:

新政发〔2016〕1号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新邱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是指区、镇政府及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五千元以上,对企业单位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五万元以上。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报送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长营子镇政府和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区政府、长营子镇政府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各自上一级政府报送备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的备案审查部门报送备案;
     (三)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
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需要备案。对已经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八条  备案审查部门自收到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九条  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条  备案审查部门发现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建议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处理通知书》,责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纠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的;
     (二)对于备案审查部门要求调阅行政处罚案卷,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按照备案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职责的;
     (二)利用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在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  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并由备案审查部门每年度通报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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