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及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日期: 2016-03-20 浏览量:121 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罗思 文字大小:

新政发〔2016〕4号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下放及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阜政发〔2015〕46号)精神,决定接收取消及调整行政职权事项5项。其中:取消3项,接收保留2项,调整管理方式16项(改为后置审批10项、明确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2项、调整为内部审批2项、转移社会组织2项)。
  长营子镇、各街道、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认真做好接收取消及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邱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为使接收的各项行政职权落到实处,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真正使接收的行政职权起到推动全区经济及各项事业发展的目的,接收行政职权的相关部门要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签订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交接书的通知》(阜政办〔2014〕32号)要求,继续与市政府下放行政职权的部门签订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交接书,属于市级行政职权依法委托我区管理的事项,签订行政管理事项委托书,从而进一步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1.区政府决定接收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区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区政府决定接收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取消3项,接收2项)

一、区农村经济局(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项)
(一)省下放我区接收的1项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给付。(行政给付)
(二)市下放我区接收并合并的1项
接收“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合并到“兽药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项)
市取消我区对应取消的2项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2.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1项)
市取消我区对应取消的1项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附件2

区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
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改为后置审批10项、明确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2项、调整为内部审批2项、转移社会组织2项)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1项)
市调整为内部审批我区对应调整的1项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二、区经济贸易服务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项)
市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我区对应调整的1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1项)
市调整为内部审批我区对应调整的1项
公务员奖励实施方案审核。
四、区农村经济局(2项)
市改为后置审批我区对应改变的2项
1.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项)
市改为后置审批我区对应改变的1项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六、区文化体育广电局(3项)
(一)市明确为后置审批我区对应调整的1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二)市改为后置审批我区对应改变的2项
1.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3项)
市改为后置审批我区对应改变的3项
1.食品生产许可;
2.食品流通许可;
3.餐饮服务许可。
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项)
(一)市改为后置审批我区对应改变的1项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二)市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我区对应调整的1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九、区旅游局(2项)
市转移至社会组织我区已转移的2项
1.A级旅游景区评定(转移至新邱区旅游协会管理);
2.二星以下旅游星级饭店评定(转移至新邱区旅游协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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