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邱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的通知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邱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0〕40号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邱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邱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统计相关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配备的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上级统计机构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召开党组(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惩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党校将统计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建立完善党组(领导班子)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

    第六条  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立法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重要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

   (一)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人员应当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法定标识的调查项目,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

   (二)数据采集人员应当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调查对象,如实采集、初审、报送调查对象原始数据,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

   (三)数据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审核下级机构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提供的数据,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及时退回下级或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

    (四)数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

(五)数据质量核查人员应当坚持独立扎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统计调查对象,赴统计调查对象现场,认真核查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调查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六)统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把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统计相关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阜新市新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6月20日起施行。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