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邱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邱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8〕31号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行政执法主体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邱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邱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适应行政执法监督新形势新实践的需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强化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以下称备案审查机关)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具体承担备案审查工作。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的责任主体,承担具体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长营子镇政府和区本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区政府的备案审查机关报送备案;

)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第(一)项规定报送备案。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机关备案

备案的法律文书,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

备案审查机关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需要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已经备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共享,备案审查终止。

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关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决定是否合理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建议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处理通知书》,责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纠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关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的;

(二)对备案审查机关要求调阅行政处罚案卷,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按照备案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并由备案审查机关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6日印发的《新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邱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新政发〔2016〕7号)同时废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发布